最高法院駁回「割國旗案」上訴,3人有罪定讞。資料照。李政龍攝
時任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等多人,2015年間在新北市中正橋上持刀割毀十幾面國旗,被移送《刑法》侮辱國旗罪,一審簡易庭判拘役20天,陳儀庭3人上訴一度逆轉無罪,檢方再上訴,承審合議庭曾聲請釋憲但無下文,二審去年改判3人拘役15天,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全案纏訟10年,最終以「有罪」落幕。
調查指出,2015年10月10日凌晨3點多,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劉珮瑄(原名吳馨恩)等3人,另有徐大為、廖安祈(原名廖奕傑)及許彤安等3人(以上3人判決確定),在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分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毀橋上的十幾面中華民國國旗。警方將6人移送法辦。
檢方將6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簡易庭各判6人拘役20天,徐大為、廖安祈未提上訴確定,許彤安上訴被駁回確定。但陳儀庭、陳妙婷及劉珮瑄3人逆轉被改判無罪,檢方上訴再拚,二審2017年裁定停審聲請釋憲,一等8年均無結果。
法院認定,割毀國旗仍觸法。國旗示意圖。李政龍攝
高院審理時,3名被告抗辯說,依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exas v. Johnson, 491 U.S. 397(1989)判決見解,強調他們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屬於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論,不應成立罪責。
但高院認為, 《刑法》侮辱國旗罪規定,屬於立法政策,乃是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應由我國國會決定是否處罰及處罰方式,沒有違憲問題,3人雖援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但該見解屬於美國的法制狀態,在本案沒有援引適用的餘地。
高院指出,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並非漫無限制,仍保有一定界限,應受法律制約,而且有政治性質的象徵性言論,為了兼顧國家及公益保護,法律並非不能合理限制。國旗為國家的表徵,褻瀆國旗形同羞辱中華民國與人民,因此,損壞或侮辱國旗的行為,已超過行使言論自由的必要限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應負擔刑責。
高院也認為,表達不同政治理念,不是非得割毀中正橋上的國旗才能達成目的,且割毀十幾面不屬於自己所有的國旗,已經逾越比例原則,且中華民國為「防衛性憲法條款」,實行損壞象徵中華民國存在的國旗,是《憲法》不容許的行為。
高院指出,3名被告都是中華民國國民,從小享受全體國民努力成果所提供的教育、全民健康保險以及各種社會福利,主張《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口號,卻用割毀國旗的方法侮辱中華民國,本質上就具有可責性,已構成刑責。
高院審酌,本案已經超過8年無法判決確定,因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去年10/29改判3人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3人上訴最高法院失敗,本案以有罪結果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