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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星租稅協定更新 會計師:降低新加坡台商租稅負擔

    2026-02-23 15:03 / 作者 吳馥馨
    台星更新租稅協定,明年元旦起適用,能降低台灣企業赴新加坡投資租稅負擔。美聯社
    財政部日前宣布,我國與新加坡已簽署逾40年的所得稅協定已在去年底完成新約簽署,新協定已在2月13日生效,並自明年元旦起適用。會計師表示,新版台星所得稅協定將新加坡利息、權利金所得扣繳率降為10%,也降低移轉訂價查核風險,有助減輕台灣企業在新加坡經營業務時產生的所得稅負擔。

    新加坡是最早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的國家,舊約於1981年12月30日簽署,已歷經44年。財政部表示,已在2025年12月31日與新加坡簽署新約,在雙方各自完成國內程序並相互通知後,協定於今年2月13日生效,明(2027)年1月1日起適用。

    財政部表示,就源扣繳的稅款,新約適用明年1月1日起應付的所得,其他稅款為課稅期間始於明年1月1日以後的所得;1981年12月30日簽的原協定,自新約適用日起,對於新約所涵蓋之所有情形不再適用。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負責人徐有德表示,在新加坡現行法規下,新加坡居住者給付利息及權利金予海外非居住者時,適用的扣繳稅率可能為10%至17%。在新版「台星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後,利息扣繳稅負將降低為10%(或特定利息免稅),權利金也將降低為10%。因此,台商未來獲取新加坡居住者支付利息或權利金時,或可考量透過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來降低新加坡的扣繳稅款。

    徐有德提醒,須特別注意,若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產生溢繳的海外稅額時,將無法在台灣申報扣抵。建議台商企業應積極申請適用新「台星所得稅協定」,以避免溢繳的新加坡所得稅無法用於扣抵台灣稅負。基於互惠,優惠稅率也適用於台灣企業給付予新加坡居住者之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款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新約提供跨境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更為簡便、完整及有利的租稅條件,也賦予集團管理服務費支付能享有與其他協定相同免稅待遇。

    陳志愷指出,台星租稅舊約沒有訂定「利息」課稅規範;「權利金」雖可適用15%較低扣繳稅率,但對於工業、商務或科學設備使用對價,以及無形資產𨍭讓收入也認定為權利金,而擴大了課稅範圍;「股利」課徵稅額雖訂定與其應納公司所得稅(包括獎勵減免稅額)合計不超過40%,但在現行公司所得稅率與股利扣繳稅率分別為20%與21%,整體稅負36.8%情形,以及各國逐步縮減租稅獎勵以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施行,其節稅效益逐漸式微且計算相對複雜。

    此外,對於跨國企業集團聯屬企業間管理服務費支付,舊約排除於免稅「營業利潤」適用範圍,使設立在新加坡全球性或區域性總部取自我國聯屬企業的管理服務費,無法享有協定利益。

    陳志愷說,新約已對此進行了相應修正,其中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可適用一般協定10%較低扣繳稅率,特定利息支付可適用免稅,設備使用對價與無形資產轉讓收入分別回歸其所得定性來適用協定利益,並且集團管理服務費支付可藉由免稅適用申請來享有協定利益。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資深會計師許嘉銘表示,舊約沒有提供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可能讓台廠在遭遇新加坡稅局移轉訂價查核時,無法啟動相對應調整機制。新約已納入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的申請,可以讓台商企業未來在遭遇新加坡稅局移轉訂價查核時可以因應情況適時提出相對應調整機制。

    許嘉銘認為,新版「台星所得稅協定」將有助於減輕台灣企業在新加坡經營業務時產生的所得稅負擔。

    經濟部貿易署統計,2025年新加坡為我國第8大貿易夥伴,雙邊貿易總額達534億美元;至去年12月底,台商赴新加坡投資約325億美元,新加坡商來台投資約127億美元;本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附表:主要更新內容),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之賦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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