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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訓中心教練「插喉」女友慘了!一審輕判4月 二審改重判1年半「不准交保」

    2025-09-30 20:24 / 作者 侯柏青
    前國訓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資料照。侯柏青攝
    前國訓中心直排輪教練黃明嵩3年前開車載劉姓女友,在爭執後竟用手指「插喉」劉女,害她窒息險丟命,一審依家暴傷害罪輕判4月,二審合議庭揪出他有多起家暴案底裁定羈押。被害人日前開庭懇請法官重判,高院今天改判黃明嵩1年6月,而黃男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他有反覆實施之虞,且難以控管情緒隨時可能對家人施暴,因此不准交保。可抗告、上訴。

    調查指出,黃明嵩2022年6月23日下午1點多,開車載劉女上班,行經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時,因黃明嵩和另名女子小花有感情糾紛,兩人爆發口角,黃明嵩大罵「妳不是想死嗎?我帶妳去死」、「我就想再撞車給妳看,最好一起死」、「我今天就去死給妳們看,讓妳們後悔,今天就去死」、「一天賺一萬塊啊,沒有!我就打妳,給妳們壓力」、「還是妳要我把妳掐死、掐死、我把妳掐死,再去把小花殺掉,再自殺」。

    黃男旋即挾持劉女前往新莊找人,劉女將手機拋出車窗,還把腳伸出車窗試圖跳車逃逸,都被黃男扯回來。他還用手指猛插劉女喉嚨,導致劉女窒息咳血。黃男將劉女載回租屋處,直到黃女家人報警,黃男才放人。

    檢方依家暴傷害罪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公訴檢方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家暴殺人未遂,但新北院僅認定家暴傷害,輕判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

    全案上訴高院後峰迴路轉,受命法官林孟皇發現他有數起家暴案例,認為他有再犯可能性,今年8月間當庭改採預防性羈押,防止他濫下重手。高院合議庭今天撤銷一審輕判,改判1年6月重刑。

    家暴示意圖。資料照

    高院合議庭理由指出,檢方上訴主張黃明嵩涉及殺人未遂罪,而不是傷害罪,但合議庭根據黃男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及衝突起因,認為黃男是因為第三者「小花」不願多談,因感情糾紛才會氣憤做出上述舉動,無法據此推定他萌生殺意。

    合議庭表示,從衝突過程來看,他是因為被害人把腳伸出車窗外並大聲尖叫,他為了阻止被害人的行為,才會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的喉嚨,達成制止被害人「尖叫」的目的,而他沒有使用任何的兇器。如果他有致人於死地的想法,以他的性別、體力優勢,當時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無人阻止的地步,黃男應有足夠機會置對方於死地,不會只用手指插喉嚨而已;而被害人停止尖叫後,黃男就抽手不再繼續攻擊,因此可以認定沒有殺人犯意,不構成殺人未遂。

    此外,檢方上訴認為黃明嵩涉及妨害自由和傷害,應該數罪併罰,但高院認為原審認定沒有違誤。

    黃男雖然逃過殺人未遂重罪,但合議庭認為,他的犯罪動機、目的與手段都很惡劣,不能輕易饒恕,而且他在犯案後,在警方詢問及偵審階段都沒有全盤坦承犯行,迄今也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無法爭取減刑。

    合議庭考量,他曾因私闖前女友住處、對前妻的親友進行跟蹤騷擾等犯行,多次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及判處罪刑確定,凸顯他在親密關係中有控制慾強、情緒極端、缺乏同理心,而且有暴力傾向的狀況,法院數次命他接受認知輔導教育等措施也都沒有產生作用。因此,一審沒有審酌他的部分犯行,有不當之處,且黃男涉犯傷害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沒有任何減刑事由,一審只量處4月顯然過輕,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檢方上訴有理。

    黃明嵩被禁止交保。資料照。侯柏青攝

    合議庭另指出,黃明嵩的主觀惡性及客觀行為的可責性相當重大,不只造成被害人受到嚴重傷害,而且被害人具有街頭藝人身分,其表演項目就是「音樂歌唱」,他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的喉嚨,勢必影響對方的歌唱事業,黃男手段太兇殘,導致被害人內心遭受極大恐懼,顯見犯行危害重大。

    合議庭認為,黃明嵩多次侵害女性遭法院核發保護令,素行不良,審酌他涉及的其他案件,顯見其控制慾強、情緒極端,有犯特殊類型犯罪的慣行。加上被害人在審理時悲吐「他迄今仍認為這只是感情問題,可見他根本沒有認知到自己的錯誤」、「依照他已往的紀錄,他從沒有被制裁過,所以他的手法才會愈來愈殘暴,希望他可以正視自己的情緒問題,不是他以為的感情問題。請從重量刑」合議庭決定改判1年6月。

    至於黃明嵩聲請具保停押,合議庭認為他有反覆實施之虞,加上他難以控制自己情緒而隨時可能對家庭成員犯罪,不適合具保或電子監控,因此不准交保。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孟皇及陪席法官文家倩。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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