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花蓮清水隧道發生太魯閣號出軌重大事故。資料照
2021年清明連假首日發生的408次太魯閣號出軌事故,造成49人死亡、213人受傷,為台灣鐵路史上傷亡最慘重的列車事故。歷經三年多審理,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今(5/29)二審宣判,認定違法施工釀禍的包商李義祥除過失致死罪外,另加上肇事逃逸與妨害投標,三罪合併執行刑為12年6個月。至於一審獲判無罪的越籍移工華文好,二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回顧本案,2021年4月2日,408次太魯閣號列車行經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時,撞上自邊坡滑落至軌道的工程車,導致列車出軌、嚴重變形,釀成重大死傷。事發後,檢調追查發現,事故起因為李義祥擔任負責人之義祥工業社違反施工安全規定,導致工程車從邊坡滑落軌道。
一審法院審理後,依過失致死罪判李義祥5年,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判處2年10月,合併執行7年10個月。檢方與部分被害人家屬不滿量刑結果,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審理期間,針對李義祥是否構成肇事逃逸進行重新認定。合議庭認為,李在事故發生後未立即通報,也未妥善處置現場,明顯有逃避責任之意,構成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另過失致死維持原判5年,妨害投標部分則依違法招標行為量刑10個月,三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2年6個月,較一審大幅加重。
案發當時也在場的越南籍移工華文好,被指曾協助拉動工程車滑落的絞盤。一審審理後認為,華男僅依雇主指示操作,無明顯過失行為,判處無罪。檢方雖提起上訴,但被高分院合議庭駁回,維持原判,二審仍判無罪。今日宣判,包含李義祥、華文好以及多名罹難者家屬均未到庭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