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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因與男友吵架竟餵毒未滿6月女兒 惡母殺人未遂被訴求刑12年

    2025-05-05 10:17 / 作者 呂志明
    兒童家暴示意圖。本報繪製
    家住桃園的許姓女子,因為與男友吵架想不開想要帶著未滿6個月大的女兒共赴黃泉,竟然餵食女兒大量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造成女嬰極大的傷害,桃園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許女涉犯《刑法》殺人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依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處12年有期徒刑。

    去年12月23日,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家防中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接獲通報有不足6個月大之女嬰在林口長庚醫院接受治療,竟在女嬰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高達46910ng/mL、安非他命9860ng/mL。

    桃園地檢署獲報後立即指派婦幼組檢察官陳羿如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偵辦,在地毯式勘查女嬰住處,積極追查女嬰體內存有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的原因及有無相關毒物,並迅速向林口長庚醫院調取女嬰病歷及相關檢驗報告,確認女嬰送醫經過及所受傷害,發覺女嬰的許姓母親犯罪嫌疑重大,在今年1月4日傳喚到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警深入追查發現,去年12月9日晚間,許女與男友發生爭吵,當下欲輕生,想要帶著強褓中的女兒共赴黃泉,明知餵食嬰兒毒品,將有可能發生死亡結果,仍強行灌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液體至女嬰口內,導致女嬰受有腦病變等傷害。幸經兒少安全保護網路即時發現,女嬰已由家防中心安置中,並定期就醫回診治療,結合網絡伙伴提供資源盡力回復被害女嬰健康及生活。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許女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2項、同條例第9條第1項之「成年人對兒童犯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審酌,許女身為女嬰唯一照顧者,本應善盡保護之責,卻僅因自身情緒控管失當,而對當時尚不足6個月大、毫無反抗能力的女嬰強行餵食毒品,造成被害人極大傷害,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2年,以儆效尤。而許女在移審法院審理時,法官裁定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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