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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院法官張軒豪酒駕一審判4月 懲戒法院「這原因」今天突取消宣判

    2025-03-17 14:45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宜蘭地院法官張軒豪去年8月酒駕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5,檢方將他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司法院也將他停職。一審判4月,他目前上訴高院中,法官評鑑委員會將張軒豪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但僅建議「罰俸4個月」。職務法庭原定今天下午判決出爐,但合議庭因故突然取消宣判,將擇期「再開辯論」,屆時將另訂宣判期日。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今年以來曾針對2名檢察官、1名法官的違失行為作出認定,3人全都未涉及刑責,但職務法庭下重手將兩名檢察官判免職,法官判罰俸。

    這3起違失行為包括,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涉在行車糾紛中調戲女大生「肉償」,遭判免職、轉任檢察事務官確定;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涉出入88會館等私人招待所,遭判免職、轉任檢察事務官,全案上訴中。前新竹地院法官王榮賓則因無故延宕案件4年半導致少年權益受損,遭判罰俸3個月。因此,職務法庭會如何處理張軒豪案,備受法界矚目。

    調查指出,司法官班37期結業的張軒豪(年約55歲),法官資歷約25年,他在去年8/19傍晚駕車從宜蘭地院離開,晚上近9點,他行經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路街口遭警方攔查,進而被查出酒測值每公升1.05毫克,檢方將他起訴公共危險罪,並痛斥「知法犯法,明知故犯」。

    一審開庭時,張軒豪認罪,委任律師主張,張軒豪雖然有肇事逃逸前案,但獲判4月、緩刑2年確定,律師強調,當時用來處罰張軒豪的肇事逃逸規定經大法官會議解釋而失效,希望法院考量他從事審判工作多年,表現頗有好評,已因此遭司法院停職,付出極大代價,希望法院考量他已經如實陳述,犯後已深自悔改、警惕,希望替他爭取緩刑。

    不過,一審考量他警詢時否認犯罪,但偵查中和審理中認罪,考量他犯後坦承及家庭生活狀況後,決定從輕量刑,但一審認為,他在前案涉犯的肇事逃逸罪根本沒有除罪化,只是得以減輕或免刑,他在前案已經獲得緩刑寬典,卻又再犯本案,沒有給予緩刑的空間,因此雖輕判4月,但未宣告緩刑。目前全案上訴二審。

    宜蘭地院認定他行為不檢,損害機關形象情節重大,將他移送法評會個案評鑑,司法院裁定停職。這也讓張軒豪除了刑責,還面臨法官職務保衛戰。

    張軒豪向法評會坦承違失,自認其違失經過媒體報導後,已嚴重損害司法形象,他對此深感慚愧、內疚。但他主張,這是下班後的「私領域」事件,不影響他執行法官職務的智識與能力。他向法評會表示,自己從1999年到宜院任職迄今25年,主要從事民事審判,工作時戮力從公,在當地法律界評價不錯,如果認定他不適任法官職務,懲處「實屬過重」。

    他也強調,部分媒體報導此案時,連帶披露他2017年涉犯的肇事逃逸案,指他品操不良、漠視法紀。但他認為,該案經高院判決確定,早已緩刑期滿,如果列入本次懲處考量,可能惹來重複評價的議論,有失公允。

    張軒豪主張,他是下班以後獨飲,並未和其他人共飲,檢方調閱他的行車路徑,也沒有查出他到不當場所或會見不當人士。他的酒測值雖然高,但意識清楚,並沒有「泥醉」、「步行站立不穩」的情況,他的交通違規也和警方一開始舉證的法規不符,其他毫無根據的猜測及指責則非事實。

    張軒豪承認,這次違失對司法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他深感愧疚自責,坦然接受懲罰,但他強調自己沒有酒癮,僅是偶爾一次喝酒,平時也有慢跑等運動習慣,體力保持良好,生活也單純,承諾今後不會再有違失。他也向法評會保證,未來在工作上會競競業業、妥速審判,保障民眾合法權益,希望藉此彌補違失造成的司法傷害。

    法評會認為,張軒豪的行為損及法官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考量他未來將背負刑責,而根據宜蘭地院回函,他不曾因為喝酒延宕工作及延誤承辦業務,加上承認違失及深感愧疚自責,決議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但建議輕懲「罰俸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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