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前警政署政風室主任、現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遭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及監察院認定,曾邀警察同仁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到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開設的88會館接受招待,也曾邀同仁到私人招待所免費續攤。懲戒法院認定,事件爆發後,黃錦秋一再狡辯卸責還要求王涂芝改口,違失情節重大,已喪失檢察官應有的公正超然性,因此下重手判她「免職」,改任檢察事務官。懲戒法院也對外公布詳細理由,全案仍可上訴。
依據法務部、監察院調查,黃錦秋有3大違失,法務部建請懲戒法院重判黃錦秋免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懲戒法院今天拔除她的檢察官職務,但命她轉任檢察事務官,讓她得以續留檢察界。根據相關單位移送意旨,黃錦秋的違失行為包括3大項。
一、黃錦秋在2020年1月17日晚間出資宴請案外人檢察官王涂芝及政風室同仁聚餐後,率聚餐同仁前往北市信義區松勤街1樓的88會館設置的KTV續攤,雖然沒有其他人或場所提供者出現,但黃錦秋明知「同仁聯繫的處所」是接受私人無償招待,她依然前往,或者是察覺不當也沒有離開,因此有違失。
二、黃錦秋在同年7/10出資宴請檢察官王涂芝及其他共事警察同仁聚餐,之後率同仁前往北市信義區信義路4段的「睿森銀樓地下室」唱歌聚會,雖然沒有其他人或場所提供者出現,但她明知「同仁聯繫的處所」是無償招待,卻依然前往及察覺不當後沒有離開,涉有違失。
三、黃錦秋在前兩項違失行為曝光後,一再狡賴否認,甚至在2022年11月11日致電要求已經承認前往這兩處招待所的檢察官王涂芝改口,她也否認有到88會館,意圖卸責。
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中,粉紅衣者)。資料照。侯柏青攝
職務法庭認為,黃錦秋確實有上述違失行為(到招待所)所示的明顯輕忽、放任行為,雖然沒有事證可以證明黃錦秋是直接洽借這些私人招待所,但她以檢察官身分調任警政署政風室主任,對於應邀到場的警員聚餐社交活動,本於職務要求,應該審慎查證場地的妥適性。
職務法庭指出,這類不對外公開營業、內部砸下相當成本設置娛樂設備的隱匿交誼聚會類型的私人招待所,需要和場所管理人有相當交情或特殊交往脈絡才能進入使用。對這一點,黃錦秋應該有高度認識和警覺,卻輕忽放任同仁提議前往並逗留使用,也沒有督促或確認使用是否有付錢,就直接放讓同仁安排無償使用,導致這些場所的提供者能夠對外彰顯,自己似乎與執法體系有私下不公開的社交活動,還可以有特殊隱密管道接近檢察署,導致觀感不佳,更嚴重損害社會對檢察官的公正信心。
職務法庭認為,黃錦秋在事發後的行為,顯示她不思恪守檢察官應有的廉正行為準則,為掩飾自身違失無視職務義務,以不誠實行為嚴重損及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
職務法庭指出,黃錦秋的違失情節重大,明顯輕忽檢察官的職務義務,事發後又試圖掩飾,本件審理階段也沒有見她警惕,她更無視客觀事證,反而做出與事實不符的抗辯,顯示對自我品行要求低落,失卻檢察官應有的超然公正性,動搖對她個人或檢察官群體能公正執行職務的信心,因此認定黃錦秋已經不適任檢察官。
不過,職務法庭認為,黃錦秋擔任檢察官28年以來,沒有出現不符職務標準的狀況,考量檢察事務官是從事檢察輔助工作,只要剝奪她擔任檢察官的身分保障,應該就足以讓她警惕及符合比例原則。職務法庭徵詢法務部意見後,決定免除她的檢察官職並命其轉任檢察事務官,以達懲戒目的。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