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民事庭。侯柏青攝
高姓女子2015年晚間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永福橋下,卻被涵洞外的「私接電線」勾住機車把手,導致她遭追撞身亡,高女家屬主張永和區公所有管理疏失,打國賠官司獲賠670萬確定。新北市府提告,要承攬路燈業務的光寶科技負責賠償,一審判廠商免賠;二審認定這些電線可能是由不明人士吊掛,考量巡查私接電線並不在廠商的承攬契約範圍,今天再度判新北市敗訴。全案得上訴。
新北市府養護工程處當初和光寶科簽訂勞務契約,由光寶科負責辦理南區的節能路燈換裝暨維護事宜。不料高姓女騎士2015年10月21日晚間9點45分騎機車行經永和區環河東路(由新店往永和方向)到永福橋下時,涵洞出口上方的永福橋引道路燈基座上,竟出現私接而懸垂在路面的電線,這些外露的私接電線勾住高女的機車把手,導致高女機車失控,不幸遭後方的車輛追撞身亡。
高女先生、母親和小孩等5人向新北市永和區公所提國賠訴訟,法院判賠670萬573元定讞,新北市府已在2022年8月完成給付。
新北市府向法院提告,主張電線可能是在2013年1月之前就被不明人士偷接,廠商既然承攬該區的「路燈換裝為節能燈具」及「維護新北市南區路燈6年」業務,自然應負擔修繕責任,廠商應全額賠償670萬元。
一審判廠商免賠,新北市府上訴二審。
二審合議庭認定,這些肇事電線是在事故發生前,就由不明人士在路燈基座下方私接而垂懸在永福橋的下緣。另參酌新北市府和廠商的契約,認為廠商應履行的項目為,須在換裝路燈的前後,負責巡查、保養或修繕路燈的各項設施及器材、線路等,至於不屬於路燈及線路的「私接電線」,並不在契約範圍內。
合議庭認為,新北市府雖然提出2015年7月2日的協調會紀錄、2015年8月10日的函文、執行計劃書及路燈安全檢查表與不合格改善追蹤表等佐證,但這些證據都無法證明,廠商有排除私接電線的義務。
合議庭指出,廠商既然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負責之人,也無法認定是因為廠商的違約,才導致新北市府必須負擔國賠之責,加上這起事故的發生原因和路燈契約或設備無關,因而認定新北市府無權要求賠償670萬573元的國賠損失,據此判新北市府二度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