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到高院出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涉貪纏訟多年,歷審對貪污定義見解不同,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統一見解「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採認「民代收錢喬事涉貪」見解後,將林案發回高院更審,全案將加速進行。林益世日前北上住院開刀,高院更二審考量他被控重罪,仍有逃匿可能,為確保審判執行順利,合議庭再裁定他自12/16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這已是他第8度遭境管。
林益世涉貪案於2012年6月發生迄今已逾12年。關鍵業者、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指控時任國民黨副主席及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在立委任內涉嫌以協助中鋼及下游廠商續約轉爐石契約等理由,向其索賄6300萬元。林上任行政院祕書長後,又涉嫌向他強索8300萬元,同時「不准議價」,他不從憤而提告。
業者的指控讓林益世中箭落馬,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將他聲押獲准,同年10/25依貪污罪起訴林益世、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舅舅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除了林益世、沈若蘭(滅證判5月)外,其他3人無罪定讞。
但這起涉貪案在法院纏訟多年,林益世僅有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2年定讞,已入監執行完畢,而他被控強索8300萬元,最終獲判無罪確定。
林益世涉及的6300萬元收賄案,歷審見解迥異,一審採用「法定影響力說」,認定其行為和立委法定職權無關,改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處判7年4月;二審則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該行為和立委職權有緊密關聯,改以貪污罪重判13年6月,貪污案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洗錢罪則判2年定讞。
高院更一審改採「法定職權說」,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檢辯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做出統一見解,拍板採「附條件實質影響力說」,峰迴路轉地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由於情勢對林益世相對不利,他陸續聲請釋憲及法官迴避都失敗,更二審合議庭將持續開審此案。
林益世的境管時間將於12月15日屆滿,合議庭開庭時,檢方建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而林益世及律師團表示「無意見」。
合議庭考量,林益世在原審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2300萬元台幣及美金31萬7千元,但檢方上訴理由主張,林益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
合議庭審酌,該罪名為10年以上罪名、最高可判無期徒刑的重罪,以一般人心理,畏懼重罪潛逃的可能性高,為確保審判執行順利及參酌公共利益,有必要繼續限制出境、出海,裁定自12/16起延長8個月。
除了遭境管,林益世也必須在每周一晚間,前往轄區鳳崗派出所報到。據了解,林益世日前以罹病需要開刀為由,向合議庭聲請在住院期間暫停報到,合議庭同意他自11/25到12/9暫停報約2周時間,待他出院後翌日再執行報到,合議庭也諭知,他自12/16起重新恢復每周一到派出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