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示意圖。侯柏青攝
有「退案王」封號的前宜蘭地檢署退休檢察官吳志成,遭監察院認定他任內偵辦2起槍砲、毒品案件時,明顯可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監察院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罰俸6個月。他上訴二審遭駁回,全案確定,預估可能損失上百萬元。
司法官班28期結業的吳志成,在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期間擔任檢察官,目前已退休,他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不過因為他的辦案正確率很低,辦案屢遭長官退件,在檢察界有「退案王」封號。
吳志成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包括槍砲及毒品兩起案件有違失,另外辦案時有3大缺失,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為,他在承辦甲案時,無視宜蘭警方搜索宋某時已查扣2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且在場的沈女也證稱毒品就是丈夫宋某買的,宋某也向警方坦承買毒,是他叫妻子拿去放的。
他身為檢察官,明顯可判斷宋某有明顯犯罪嫌疑,依規定必須繼續偵查,他在沒有其他可簽結事由的情況下,竟然先後用「依現有事證無偵查必要」、「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2度想要簽結。
此外,他承辦乙案時,明知宜蘭警方函送資料裡,至少已經發現2名被害人指控官某涉及開槍恐嚇、持槍抵頭恐嚇,而且現場不但留有彈殼,還有開槍抵頭恐嚇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他可以明顯判斷官某涉及犯罪,卻在沒有其他可簽結事由的情況下,先後用「爾後如有新事實、新證據,再另案偵辦」、「依現有事證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3度想要簽結。
調查顯示,他配屬的主任檢察官發現乙案結論怪怪的,第二次退件時告訴吳志成,簽結行為不符規定,他仍不聽主任檢察官的規勸,第3次仍硬闖關,使用相同的意旨想簽結。
職務法庭認為,他2度想簽結甲案、3度想簽結乙案的行為,均不符合檢方內規「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偵查作為也沒有就有利、不利被告的情形,一律注意,更沒有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益。而且他在乙案中,也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合法指揮監督權。
他的行為違反《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的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而且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必要懲戒。
職務法庭認為,他擔任檢察官30年,期間犯下數項缺失,包括他辦理執行案件時曾因督導不周,誤把具殺傷力的長槍發還給民眾,導致對方再度持槍犯案,因此被記警告。2013年間,還把承辦案件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示書記官製作2種版本送給當事人及上傳到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影響機關形象,遭法務部飭令注意。近年來,他職務評定有6次達良好,但有4次未達良好。
職務法庭指出,他在執行職務時未受特別刺激或動機,但處理甲、乙兩案卻未嚴守規定,違反注意義務的情節不算輕,他行為後沒有深自檢討,還自認為沒有違失,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公信力。考量他退休離職,決定罰俸6個月以資警惕,也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
不過,監察院另外移送吳志成3項缺失,分別是1、他從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101起案件時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他承辦丙案時3度簽結。3、他承辦丁案時,受理律師聲請閱卷,卻沒有依規定簽具意見。職務法庭認為沒有積極事證,不予懲戒。
吳志成認為一審違反比例原則,判決不當,據此上訴二審,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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