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取自Google Map
台鹽綠能公司涉及光電相關弊案,遭到台南檢調偵辦,其中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台鹽綠能前總經理蘇坤煌被控與包商共謀詐財,另陳啟昱等5名被告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之虞,檢方聲押禁見,但台南地院以罪證不足等理由駁回,檢方不服提起抗告。今天(10/28)下午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同檢方主張,因此發回台南地院重新審酌裁定。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公司行為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從屬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法官以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台鹽實業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以從屬子公司即台鹽綠能公司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犯行,即非無研求餘地,原裁定逕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為由,遽謂不符羈押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合議庭認為,此部分仍應就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經理、是否利用上身分使台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被告五人間就前揭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此案是否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有待原審為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綜合上述理由,原裁定以此案尚難認與羈押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有再行斟酌之處,檢察官以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審級利益,將全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調查及處置。此裁定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