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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明顯犯罪嫌疑卻簽結、不服指揮 檢察官「退案王」罰俸6個月

    2024-04-02 19:52 / 作者 侯柏青
    懲戒法院。廖瑞祥攝
    有「退案王」封號的前宜蘭地檢署退休檢察官吳志成,遭監察院認定他任內偵辦2起案件時,明顯可以判斷被告有犯罪嫌疑,卻數度想簽結,更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指揮監督。監院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懲戒法院今天認定他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損及司法形象,判他罰俸6個月,估計損失逾百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志成於1991年6月1日到2022年6月7日擔任檢察官,目前已退休,他曾服務過花蓮、宜蘭地檢署,他在2019年4月到2020年2月任職宜蘭地檢署期間,承辦兩起案件,遭懲戒法院認定構成違失。

    合議庭指出,他承辦甲案時,無視宜蘭警方搜索宋某時已查扣2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而且在場的沈女也證稱毒品就是丈夫宋某買的,宋某也向警方坦承買毒,是他叫妻子拿去放的。吳志成身為檢察官,明顯可判斷宋某確實有犯罪嫌疑,依規定必須繼續偵查,他在沒有其他可簽結事由的情況下,先後用「依現有事證無偵查必要」、「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2度想要簽結。

    此外,他承辦乙案時,也無視宜蘭警方函送資料裡,至少已經發現2名被害人指控官某涉及開槍恐嚇、持槍抵頭恐嚇,而且現場不但留有彈殼,還有開槍抵頭恐嚇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吳志成身為檢察官,明顯可判斷官某涉及犯罪,應該繼續偵查,而且在沒有其他可簽結事由的情況下,竟然先後用「爾後如有新事實、新證據,再另案偵辦」、「依現有事證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3度想要簽結。

    調查指出,他配屬的主任檢察官發現乙案結論怪怪的,第二次退件時告訴吳志成,簽結行為不符規定,他仍不聽主任檢察官的規勸,第3次仍硬闖關,使用相同的意旨想簽結。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應遵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正當程序,負有發現真實的義務,檢察官在偵查和蒐證時固然有裁量權,對證據的認定也有自由判斷權限,但仍必須本著法律專業,如果違反客觀的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或明顯和卷內證據不符,就可能涉及濫權的違法失職。

    合議庭表示,吳志成2度想簽結甲案、3度想簽結乙案的行為,均不符合檢方內規「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偵查作為也沒有就有利、不利被告的情形,一律注意,更沒有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益。而且他在乙案中,也不服從主任檢察官的合法指揮監督權。

    合議庭認定,其行為違反《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的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規定,而且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必要懲戒。

    合議庭抨擊,吳志成擔任檢察官職務已30年,期間犯下數項缺失,包括他辦理執行案件時曾因督導不周,誤把具殺傷力的長槍發還給民眾,導致對方再度持槍犯案,他因此被記警告。2013年間,他還把承辦案件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指示書記官製作2種版本送給當事人及上傳到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影響機關形象,遭法務部飭令注意。近年來,他職務評定有6次達良好,但有4次未達良好。

    合議庭認為,吳志成在執行職務時沒有受到特別刺激或動機,但處理甲、乙兩案卻未嚴守規定,違反注意義務的情節不算輕,而他行為後依舊沒有深自檢討,還自認為沒有違失,已經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公信力,傷害司法形象。合議庭考量他已退休離職,認為罰俸6個月,可以對他產生某種程度上的警惕效果,也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

    不過,監察院另外移送吳志成3項缺失,分別是1、他從2019年到2021年間,偵辦101起案件時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提起公訴或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2、他承辦丙案時3度簽結。3、他承辦丁案時,受理律師聲請閱卷,卻沒有依規定簽具意見。懲戒法院逐一檢視後認為,沒有他涉及違失的積極事證,因此不予懲戒。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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