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侯柏青攝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於2019年至2021年偵辦案件時,曾多次罔顧犯罪事證欲簽結,或是沒有傳喚嫌疑人就起訴,遭到監院彈劾。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毒品、槍砲兩案有違失,罰款6個月俸,約百餘萬元。另101案則不付懲戒。
吳志成畢業於中興大學法律系,司法官訓練所28期結業,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檢察官,因辦案正確率低於平均值,且案件常被檢察長、主任檢察官退件,被戲稱「退案王」,他已於2022年6月退休。
監院彈劾內容指出,吳在偵辦他字案時,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犯罪嫌疑等事由擬予簽結,遭到主任提醒,卻不予理會,最後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
另有101案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儘管吳主張傳喚只是聽嫌疑人辯解,可信性較低,但監院認為,此舉讓嫌疑人無法為自己說明、無從請查調查有利事證,不符正當法律程序。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槍砲、毒品兩案,未依他案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未致力於真實發現、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權益等,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因此判罰俸6個月。
至於監院所提101案,實際為5件未傳喚被告即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由於《刑事訴訟法》第251條未明文規「應」傳喚被告,,因此不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