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陳姓男子受思覺失調症發作影響,懷疑已分手的葉女「用假身分和他交往」、「為性工作者」等,遂用開山刀猛砍葉女,差點將她砍死。一審認為他不定期回診服藥而精障發作,原因出在自己,以「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為由未減刑,重判7年6月。二審則根據鑑定人證詞,認定他是因為病識感低落而不服藥,仍符合減刑要件,今天改判6年,刑後入監護處所4年。可上訴。
調查指出,42歲的陳男從2008年起就患有思覺失調症,會反覆出現妄想、聽幻覺等症狀,雖然陸續在多處醫療院所就醫,但他病識感低落、服藥遵從性差。他和28歲的葉女於2022年4月間分手後,因為病情發作影響,常常懷疑葉女是用假身分和他交往、葉女是性工作者及將性病傳染給他,他也常聽到某個聲音要他傷害葉女。
同年8月29日上午11點,他開車到葉女工作的地點附近徘徊,中午他看到葉女在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上的便利商店前行走,竟拿開山刀朝葉女的腹部、臉及頸等部位先後揮砍,導致對方頭、頸、腹部多次撕裂傷,神經肌腱斷裂。葉女掙扎著跑進豆漿店裡求救,陳男仍持刀追擊,警方趕來才救回葉女一命。
陳男在法院坦承殺人未遂,一審將他送交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後,雖採認他行兇時辨識能力降低,但認定陳男未定期回診並持續服藥,造成自己有上述精神障礙而犯案,具有《刑法》第19條第3項「過失原因自由行為」的情形,因此不應減刑,審酌後判他7年半。
陳男上訴二審,強調自己在豆漿店裡沒有繼續持刀攻擊葉女,辯護人則表示陳男只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沒有直接故意,希望能再減刑。
二審依據陳男攻擊葉女的情節,認為他主觀上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因此成立殺人未遂罪。二審也傳喚當時幫陳男作鑑定的黃姓醫師作證,綜合卷內事證後,認為陳男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產生妄想及聽幻覺而造成精神障礙,行兇時有辨識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
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依照鑑定醫師的證詞,陳男是受到思覺失調症幻想型的病情影響,病識感長期低落而未服藥,並不是早就萌生殺人犯意,因過失不服藥讓自己陷於精神障礙而殺人,並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的定義,仍應依據《刑法》第19 條第2項減刑,原審認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有誤。合議庭斟酌,陳男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他在光天化日之下,無預警持開山刀砍人,葉女因為多次抵抗掙扎、手握刀刃,導致臉頰、腹部及雙手有多處撕裂傷口,雙手的手指迄今仍有多處肌腱沾黏、失能、活動嚴重受損,不但工作受限而且身心嚴重受創,陳男犯罪行為相當嚴重。
合議庭考量,陳男雖然坦承殺人未遂,但仍否認部分攻擊行為和主觀犯意,不是全部坦然認罪,他雖然在法庭上向葉女及家屬道歉,也表明願意拿出120萬元賠償金,但葉女不願以此和陳男全部和解。合議庭據此認定他仍未獲取諒解,審酌後決定改判6年。
合議庭認為,一審只依未遂犯減刑一次,量刑較重,導致無法宣告5年以下的監護處分。而二審依未遂犯、《刑法》第19條第2項的辨識力顯著降低(昔稱精神耗弱)等規定減刑後,依精神鑑定報告及醫師證詞,認定陳男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因病識感和遵囑服藥性低落,導致病情頻繁發作,恐危害特定人(如其家人或告訴人等)或不特定人性命,鑑於羈押無法控制病情、陳男的家庭約束力低,因此命他在服刑完畢後到相當處所執行4年的監護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