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美琴。資料照。廖瑞祥攝
副總統當選人蕭美琴選前一度遭質疑國籍問題,經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沒問題後已落幕。但仍有兩名民眾不服氣,他們認為蕭美琴自出生就擁有美國籍,2002年因當選僑選立委才放棄美籍,歸化取得我國籍,其國籍資格不符合選罷法規定,據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當選無效。北高行認定兩人告錯法院,日前以「無審判權」為由,裁定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曾姓、莊姓民眾向北高行提告主張,公民有權選舉總統、副總統,兩人有權利起訴此案並聲請在5日內保全證據,他們希望保全蕭美琴當初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所有資料。
民眾提告指出,蕭美琴曾經在自傳表示,由於她的母親為美國人,因此,她從出生起就擁有美國籍,並不具備我國國籍。民眾認為,蕭美琴在2001年當選僑選立委,隔年就放棄美國籍,並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樣的狀況應該不符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的參選資格,不能登記為總統或副總統候選人,也不可能提出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的申請表件。
兩名民眾認為,若蕭美琴真的放棄美國籍,應提出「Certificate of Loss of Nationality」(喪失美國國籍證明書),以證明放棄美國國籍的說法是真的,不然法院應判決她當選無效。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火速打臉,從程序上就裁定駁回兩人主張。北高行裁定指出,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為專屬管轄,也就是說,必須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行政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因此到北高行提告無效,因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