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男(廖瑞祥攝)在殺害妻子和小姨子,駕車逃逸途中一直在臉書上貼文。資料照。取自臉書
新北市土城家暴男謝文雄當街刺殺妻姨奪2命,判無期徒刑。一審判決曝光,痛批謝男行為惡劣、犯後無悔意,但,援引限縮死刑的「113憲判字第8號」判決解釋無法判死的理由,更指依據憲判字意旨,必須殺害「3人」以上才算情節最重大。家屬聽聞痛哭,無法接受,輿論也撻伐。
新北地院9日再度說明,表示依國民法官法第85條規定,合議庭終局評議的投票情形,屬於評議秘密,應嚴守秘密,任何個人或機關團體均不能透露,僅得於判決確定後,由當事人或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87條規定聲請閱覽。關於近日社群媒體流傳本院114年度國審重訴字第7號案件(土城殺妻姨案)合議庭成員個人之表決立場、投票意向或評議細節等內容,純屬未經證實之臆測與虛構謠言,特此澄清,並望勿再流傳。
案件發生在去(2025)年7月7日,47歲謝文雄和妻子張女育有2個小孩,雙方婚姻觸礁,去年5月17日深夜毆妻接獲保護令,他卻無視禁令跑回娘家鬧事。7日當天,謝妻由妹妹陪同到新北地院出庭,謝男開車尾隨且追撞兩姊妹的機車,隨後持廚刀、鋁棒下車,狠刺大姨子再回頭殺妻,並用鋁棒K妻子的頭。兩姊妹送醫不治。
謝男犯案後開車逃逸,沿路PO臉書昭告天下「殺妻」,並在高速公路上丟棄兇刀,最終自知難逃法網而投案。
一審國民法庭審理後,8月間判兩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不過,判決內容引用「憲判字8號」指殺3人以上才算「多數人」,引發輿論譁然。
新北地院本月6日回應表示,司法院憲法法庭做出的判決,是屬於《憲法》的補充,法官(含國民法官)有遵守之義務。這起案件是否要量處死刑,是依據「憲判8」所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即3位職業法官「一致決」,而且加計國民法官票數後,必須達到3分之2以上的同意門檻,還考量到檢察官所舉出的事證,尚無法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之計畫,不符合憲判8判決要求的「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其中也包含憲判8判決例示的「殺害多人」要件。
新北地院指出,檢察官也沒辦法證明,謝文雄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更未舉證證明謝文雄「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性。因此,依據憲判8判決意旨,無從對謝文雄所犯的殺人罪科處死刑。
9日,新北地院再搬出國民法官法第85條規定,且稱合議庭成員個人之表決立場、投票意向或評議細節等內容,純屬未經證實之臆測與虛構謠言,特此澄清,並望勿再流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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