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日前與共犯林男(左紅圈)落網。資料照。讀者提供
台灣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延燒,檢調追查發現,惟原公司為拿下中油大林煉油廠標案,疑透過掮客與徐漢勾結,將原3000萬元採購預算灌水至2億元,並約定浮報4200萬元不正利益,由3人均分。中油事後解除契約並求償,高雄地院判惟原公司賠償8400萬元,另須拆除已施作設施、恢復原狀。
判決書指出,中油大林煉油廠第五、六媒組工場在2019年間規畫,要把換熱氣的冷卻水改成冰水系統。惟原公司李姓負責人得知後,認為這筆工程有利可圖,便透過劉姓男子牽線,找上當時擔任中油煉製事業部執行長的徐漢。
檢調查出,李男、劉男與徐漢談妥後,由惟原公司同意支付不正利益,徐漢則涉嫌指示把原本3000萬元的採購預算,大幅提高到2億元,甚至撤換不願配合的承辦人員,最後,惟原公司在2021年6月間,以1億7257萬餘元順利得標。
中油及檢調後續追查發現,三方私下約定將標案中浮報的4200萬元作為佣金及不正利益,李姓負責人、劉姓掮客及徐漢3人各分1400萬元。
中油認為,惟原公司透過支付佣金及不正利益促成契約成立,已違反政府採購法,因此在2022年8月發函解除契約,並向該公司求償,同時要求拆除已經施作的設施。
惟原公司在法院抗辯,李男涉及刑事貪汙部分尚未確定,而且支付不正利益是在得標之後,不能認定與促成契約成立有關。公司也認為,就算要計算不正利益,也應以徐漢實際收到的790萬元計算,而不是雙方當初約定的1400萬元。
此外,該公司主張現場已經施作冷水機基座工程,工程款約697萬餘元,應由中油支付,並要求與中油請求的款項互相抵銷。
不過,法院認為,前案判決已認定該公司確實同意支付佣金及不正利益,以此促成契約成立,因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不正利益應以雙方約定的4200萬元計算,不是只看最後實際交付多少錢,依法加重2倍後,金額就是8400萬元。
至於該公司要求中油支付工程款,法院也不採納,認為契約既然已經解除,公司就有義務把現場恢復原狀,而且工程尚未完工,也沒有經過中油驗收合格,因此不能向中油請求工程款;至於拆除設施、恢復土地原狀,也不能拿工程款主張抵銷。
法院最後判決,該公司須賠償中油8400萬元及法定利息,另外還要把位在高雄市前鎮區、占地約340平方公尺的鋼筋混凝土基座全部拆除、清運,重新回填土方、夯實,再鋪設混凝土,將土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