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上門逮捕陳姓藥師(中者)。讀者提供
一名女大生至新北市淡水區一家藥局打工擔任藥助,陳姓藥師老闆涉在女大生水壺下藥,致女大生意識模糊,強忍身體不適逃回家後立即倒下斷片。警方在水壺內驗出苯二氮平類(BZD)陽性反應。涉案陳男(50歲)遭依毒品罪送辦。他受訪時說,開個玩笑,以為女大生喝一口水後吐出。檢方2度搜索後聲押。
受害女大生家屬也質疑,藥局在事發後仍持續營業,擔心有其他人再受害。全案引發衛福部關注,表示周一將發文給新北市衛生局,要求實地查核該藥局藥事業務,若有違法或違反倫理,最重可廢止藥師證書。
藥局老闆陳男涉嫌對就讀大學的女工讀生下藥,他接受媒體採訪時辯稱只是開玩笑。對此,律師林佳頻表示,一名五十歲藥局老闆趁大學女工讀生不注意的時候在她的水壺裡下藥,事情曝光後老闆竟然說:「我錯認我跟她的關係,是朋友到可以開這種玩笑。」 都已經偷偷往別人要喝的水裡下藥,根本已經著手實施犯罪行為了,還在那裡講什麼朋友之間能不能開玩笑。
林佳穎說,這種荒唐的答辯,在法庭上其實很常見見。如下:
■打人 →「只是想嚇嚇他」
■傳訊息騷擾 →「是關心她」
■恐嚇別人 →「只是氣話,沒有真的要做」
■酒後犯案 →「喝太多,不記得了」
■被害人明確拒絕 →「以為她只是鬧脾氣」
■被抓到偷拍 →「只是覺得好玩,沒有要散布」
■摸人、碰觸身體 →「只是朋友間開玩笑」
■偷拿東西 →「只是先借用」
■罵人 →「我又沒有指名道姓,我不是在罵他」
■罵髒話 →「那只是我的口頭禪語助詞」
■事情鬧大 →「如果她覺得不舒服,我願意道歉」 林佳穎直指,這些被告好像覺得只要替自己的行為換上一個比較情有可原的說法 ,犯罪行為就會自動降格成一場誤會;「能這樣不要臉到對著鏡頭,把自己講得像受害人一樣,真的也是一種極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