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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行車糾紛「打死拿刀阿伯」算正當防衛嗎?律師揭關鍵

    2026-08-12 14:04 / 作者 即時中心
    台中日前一起行車糾紛,竟演變互毆1死1傷。翻攝Threads
    台中市68歲李姓男子、35歲葉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其中,李姓男子拿出折疊刀,葉男徒手,雙方街頭打起來,李男送醫後5天不治,家屬怒告殺人。「如果遭到對方持刀攻擊,反擊造成對方死亡,究竟算不算正當防衛?」對此,律師劉韋廷分析,關鍵在於「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劉韋廷指出,依目前媒體報導,一名男子在中清路二段與另一名駕駛發生衝突,雙方在街頭爆發肢體衝突;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男子最後遭到駕駛重擊倒地,嘴巴、耳朵出血,現場甚至傳出:「拿刀?」男子送醫後住進加護病房,搶救5天後仍宣告不治。

    劉韋廷表示,原本可能只是傷害案件,現在人死了,法律問題完全不同。很多人第一個問題一定是:「不是說對方有拿刀嗎?那打人的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答案是:有可能,但絕對不是「對方拿刀,我就可以一路打到底」。

    根據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而做出的防衛行為,原則上不罰。劉韋廷說,如果對方真的持刀攻擊你,你為了阻止他刺你,把他推倒、揮拳,甚至在極端情況下造成對方嚴重傷害,都不代表一定犯罪。真正的關鍵,不是:「你有沒有反擊?」而是:「你反擊的那一刻,危險還在不在?」

    他舉例說:「我怕被你殺,所以阻止你」變成:「你剛剛敢拿刀嚇我,所以我要打回來。」前面叫防衛。後面可能叫報復。只差幾秒鐘,刑事責任可能完全不同。

    劉韋廷指出,如果最後鑑定確認被害人的死亡,確實是遭毆打所造成,而行為人主觀上只有傷害故意,沒有殺人的故意,就可能進一步面對「傷害致死」的刑事責任;至於是否可能涉及殺人罪、防衛過當,甚至成立正當防衛而不罰,都必須重新還原當時的攻擊過程、出拳次數、倒地後是否繼續攻擊、刀械是否存在,以及致命傷究竟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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