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涉收飲宴茶葉!新北刑大前副隊長涉洩密 四海幫堂主落跑「這原因」國民法官不審了

    2026-08-12 07:00 / 作者 侯柏青
    新北市刑大前代理副隊長鄭奕賢(右1,藍色襯衫者)。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北市刑警大隊偵一隊前副隊長鄭奕賢,3年前擔任偵查佐期間,涉嫌收受四海幫海驥堂堂主王懷恭餽贈的茶葉和飲宴,洩漏兩件靈骨塔詐騙案的偵查機密給王,被依貪污罪起訴。本案原為國民參審案件,但新北地院審酌,檢辯聲請詰問10名證人,保守估計得花10天審案;而檢辯均指名詰問的證人王懷恭,王落跑遭通緝,若傳喚不到須停下來再次傳喚、拘提證人,恐有中斷審判風險,經考量後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參加黑幫飲宴還收茶葉

    《國民法官法》今(2026)年起擴大實施,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名(少年、毒品案不納入)均進入射程範圍。

    新北地檢署查出,前台北市刑大偵一隊副隊長鄭奕賢,2023年7月5日擔任偵查佐時,出席王懷恭的飲宴還收下貴重茶葉。鄭奕賢在飲宴時先口頭洩漏竹聯幫靜安會松山分會長夏尉瀧捲入靈骨塔案的偵辦進度,幾天後,他傳訊給王懷恭告知約談名單和時間。他另洩漏一件靈骨塔案詐騙進度給王懷恭。

    檢方將鄭奕賢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調查職務人員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及《刑法》洩密罪起訴,由於貪污罪部分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罪,全案進入國民法庭。

    鄭奕賢貪污案很可能會由普通庭的職業法官接手審理。資料照。廖瑞祥攝

    法律概念太專業,國民法官難負荷

    新北地院合議庭召開準備程序庭,鄭奕賢坦承部分客觀事實,但否認收受不正利益及洩密,合議庭光是整理爭點就理出11項,多為涉及「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違背職務行為」、「對價關係」等高度專業性的法律概念和評價,很難期待國民法官能迅速掌握如此專業、艱澀的法律概念並和職業法官細緻討論,很可能無法做出公平和正確的決定。因此,要讓國民法官在審理期日完全了解這些概念而做出正確判斷,可預期將耗費冗長時間及程序。

    此外,依照檢辯的補充理由書及出證計畫,兩造聲請交互詰問的證人高達10名,其中8個是檢辯都有聲請詰問的,辯方也遞狀說,如果在行反詰問時遇到支持自己主張的新事證,就會另聲請主詰問。

    合議庭認為,如果檢方主詰問耗費20分鐘,加上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的職權訊問,要問完一個證人可能要耗費1.5小時到2小時之久。國民參審案件是以「直接審理」為原則,若屬於爭執事項涉及的證人,勢必都得傳喚作證,考量每天至多只能安排兩個證人,光是交互詰問證人就得花掉至少5天。

    保守估計10天才審得完

    合議庭另根據檢方的書狀,發現供述證據有53項、非供述證據有46項,每項證據分別討論3或5分鐘,就得耗費403分鐘(6小時43分鐘),光是調查證據就需要兩天的時間。另外,國民參審還要加計選任國民法官、審前說明、開審陳述、訊問被告和辯論、最終評議的時間,保守估計至少要花上10天才能審完,證明本案屬於繁雜案件,符合《國民法官法》之不行國民參審的事由。

    而且辯方主張,關鍵證人王懷恭如果是通緝狀態,沒辦法期待他會如期到庭作證,調查可能性很低。

    合議庭認為,檢辯都有聲請傳喚王懷恭作證,他是本案的重要證人,和爭點的待證事實有高度關聯性,而且沒有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可以替代;檢方也表明,如果王懷恭在審理期日沒有到庭,將會再次聲請傳喚或拘提。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如果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拘提,本案勢必要另定一個審理時間傳喚、拘提證人,屆時原定的審理期日可能中斷,導致出席的國民法官無法依原定的審理計畫完成審判,還要等通知、另外安排時間到庭,將對國民法官造成沉重負擔。合議庭因此認定,有事實足認採行國民參審「不適當」。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侯柏青攝

    檢方也請法院考量不行參審

    合議庭詢問檢辯意見,檢方表示,檢察官會提出相當多的書證,包括大量通訊監察譯文及內部簽呈規定,閱覽耗費的時間可能是過往的好幾倍,而且每個證人都有必要傳喚,每人詰問時間可能會耗上1.5小時到2小時之間,檢方也請法院斟酌,是否有「卷證過於龐雜」不適合行國民參審的情形。

    辯方則主張,本案的詰問時間約落在5個工作日,不過,如果趕在準備程序,就篩掉一些沒有證據能力或沒必要調查的證據,就沒有審判期日曠日廢時的問題。「檢方有太多浮濫的證據調查,如果扣掉浮濫的證據調查部分,應該可以讓本案審理相對精緻化、而且本案犯罪事實單純、爭點也很像,應該可以行國民參審」。

    合議庭指出,本案爭點眾多又牽涉高度專業的法律知識,要詰問的證人很多,預期審理期日多達10日以上,由於案情繁雜加上需要高度專業知識,沒經歷長久時日恐難完成審判。且關鍵證人王懷恭早就落跑,如果他不到就必須拘提,為了兼顧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的權利,認定如果改行一般通常程序,就可以適度保障當事人,因此裁定不行國民參審。全案仍可抗告。
    侯柏青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