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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鵝」遊街嚇到人飼主挨告《社維法》 法院因這些理由不罰

    2023-02-14 16:30 / 作者 侯柏青

    台東一名飼主今年1月將關在圍籬裡的鵝群放出來,讓牠們在家前享受片刻自由,但一名女機車騎士指控這群遊蕩的鵝咬傷她、嚇她,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飼主移送法院裁罰。台東地院認為,鵝的長相討喜、移動慢,攻擊前有徵兆,不至於突然嚇人,加上沒證據證明飼主驅使鵝群或明知可能有發生危險性卻縱容鵝群遊蕩嚇人,因此裁定不罰。




    圖片
    非當事鵝群。翻攝pexels




    女飼主被移送的罪名是《社維法》70條第3款,「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法院解釋,「驅使動物嚇人是指以口令、手勢、哨音、旗號等方法,指示動物靠近、追趕、噬咬、作勢攻擊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的針對性行為,動物若依照指示行動,造成他人受到驚嚇,或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驚嚇。而「縱容動物嚇人」,則是指行為人知道所有或管領之動物具有一定危險性,該動物在未受適當約束的情況下,可以預見他人可能因為動物本能或野性之行為而受驚嚇,卻任由動物恣意行動,發生嚇人之結果。因此,放任動物在外遊蕩與人受驚嚇,並無必然因果關係。



    法官深入研究鵝的特性,認為依常情,鵝雖有巡邏、維護自己生活領域的習性,但牠的行動速度不快,而且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突然鳴叫嚇人。此外,鵝群雖然可能會追人或進一步傷到人,但鵝的樣貌並不可怕而且形象很「呆萌」,一般人看到應該不會感到驚嚇。甚至還會有人因為不了解鵝的這些特性,主動靠近牠們或試圖互動。



    法官認為,只要是動物都具有野性,對人或多或少有危險性,但不能因為因此認定飼主的行為已經構成《社維法》的「嚇人」程度。況且該條法規是以「縱容」為處罰要件,警方針對此案的移送書裡,對於飼主怎麼「縱容鵝群嚇人」並未具體描述,只提到飼主讓鵝在路上遊蕩。



    法官認為,鵝天生速度不快、攻擊前也有徵兆,以及具有討喜的長相,而且綜觀以往案例,也沒有發生過鵝隻嚇人的紀錄,因此很難認定飼主是否確實知道鵝隻在外遊蕩可能會出現嚇人行為,或是飼主明明有預見發生的高度可能性,還依舊放任鵝隻在外遊蕩。



    法官認為,飼主把鵝放出來在馬路上逛大街,沒派人看管防止危險,這種行為雖然不當,可能會承擔相關民事財產或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法而言,不能因為女騎士出現受傷的結果,就直接推論到飼主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的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



    法官依據警方移送的各項資料,認為沒證據證明飼主的放養行為符合《社維法》70條第3款的裁罰要件,因此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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