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決示意圖,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補習班陳姓男老師,10年前兩度對17歲女學生伸狼爪。2013年9月,他在樓梯間壓牆強吻女學生,數日後又在辦公室摸其大腿內側,事後傳訊冷諷「竟不是初吻」。女學生心理創傷,隱忍10年後2023年報警;一審陳男否認,被判1年4月,上訴後認罪和解,高雄高分院改判1年緩刑3年,須接受法治教育,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2013年在高雄鳳山某補習班擔任數學講師,當時被害女學生就讀高二,雖非其授課班級,但陳男仍多次找機會接近她。同年9月某日,陳男趁與女學生一同下樓之際,在補習班樓梯間將她壓制在牆壁上,以舌頭強行伸入其口中舌吻。
事隔僅數日,陳男又在主任辦公室內,徒手撫摸女學生手背及大腿內側。事後,他還透過通訊軟體傳訊給被害人,嘲笑「竟不是初吻」,讓女學生受到嚴重心理創傷。
女學生當時年僅17歲,因驚嚇過度不敢反抗,也長期不敢向家人或他人提起此事。直到2023年,她看到社會上多起性騷擾案件新聞,才終於鼓起勇氣報警提告,希望為自己討回公道。
一審期間,陳男始終否認犯行,甚至辯稱道歉訊息只是安撫對方情緒,並非承認犯行。法官依女學生補習班班導師證詞、LINE對話紀錄及陳男道歉訊息等事證,認定其犯行明確,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徒刑1年4月。
上訴至高雄高分院後,陳男態度出現重大轉變,不僅當庭坦承犯行,還積極與被害女學生達成調解,並全額履行賠償金,獲得被害人原諒。
高分院合議庭考量陳男並無前科紀錄,已盡力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且深具悔意,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徒刑1年,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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