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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阻台版柬埔寨犯罪!法務部擬修法重罰 剝奪自由致死可論處無期徒刑

    2023-01-29 14:15 / 作者 吳亭頤

    針對詐欺集團以囚禁、凌虐被害人等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法務部今天表示將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嚴懲重罰,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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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詐欺集團以囚禁、凌虐被害人等嚴重戕害人權之犯罪,法務部今天表示將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侯柏青攝




    法務部說,鑒於詐欺犯罪有質變為暴力犯罪之趨勢,衍生出對被害人妨害自由、施以凌虐等複合性犯罪型態,甚至導致被害人受重傷或死亡事件發生,部長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根本性的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遂具體指示積極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希冀對於防制詐欺集團犯罪能夠治標也治本。



    為求立法周延及加速修法時程,蔡部長邀集學者、專家及檢察機關代表等研商,爰擬具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後續將依相關法制作業程序,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法務部提出的新修正草案,研擬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而對被害人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行為時,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也提出增訂加重結果犯,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



    此外,法務部研擬增訂加重詐欺類型,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而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法務部提出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



    法務部強調,為杜絕震驚社會之柬埔寨案、受騙遭囚凌虐等犯罪,已主動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亂象,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於111年12月1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今年將再接再厲,針對刑法部分提出前述修正草案,未來兩法案均完成修法後,對於詐欺集團囚禁、凌虐等不法惡行或組織犯罪,將能全面防制,嚴懲重罰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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