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百萬租屋族權益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今(12日)三讀通過,新制明訂住宅租賃契約視為消費關係,可全面納入消保法;包租業和房客簽訂的轉租契約也納入實價登錄,包租代管業者簽約後30日內須將資訊提供給主管機關;租賃條例增訂罰則,租賃任一方違反契約內容,若限期改正卻屆期不改正,最重可處50萬元。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自2018年6月27日上路,迄今四年多,外界認為,對房客保障的相關條文未落實,且無罰則的情況下,對房東沒有實質約束力,歷經兩次朝野協商,各黨團在去年12月16日總結出三大重點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將租賃契約的出租人及承租人之間視為消費關係,即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而包租業與出租人間的住宅包租契約,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味著個人房東違反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依《消保法》開罰,而包租業違反規定,未來依租賃條例新增罰則開罰。
不過,有少數房東為首次出租住宅情形時,所訂定的租賃契約,因非屬消費關係則無法依消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原本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每季結束後的15日,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的資訊,要提供給縣市主管機關。三讀條文明定,住宅服務業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其受託管理、承租或轉租租賃住宅之相關資訊,提供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包租業的租賃住宅轉租案件也應於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其他遵行事項等,準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5項所定辦法的規定。
過去被詬病沒有罰則的部分,通過的三讀條文明定,租賃契約當事人一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約定或不得約定事項者,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包租業若違反規定,未申報登錄資訊或申報登錄租金或面積資訊不實,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在登錄租金及面積以外資訊不實,限期未改正,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另外,為了讓遲付房租催告配合民法,三讀條文第10條增加文字,明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2個月之租額,要「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出租人才得提前中止租賃契約。
三讀條文也新增附帶決議,民眾多以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消費爭議調解」為主,內政部應加強宣導現有多元糾紛協助解決機制,,加強輔導租賃住宅服務業相關人員的租賃法令專業能力,強化提供民眾租賃契約法令意見諮詢或協正義協調解決等輔導性服務之功能,以降低住宅租賃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