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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仙塵爆11周年!最高院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有責任 國賠家屬2100萬元確定

    2026-06-26 18:19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今天判觀光署、新北市府國賠2100萬給八仙塵爆被害家屬。李政龍攝。
    發生在2015年6月27日的八仙塵爆案,造成15死、484傷,今天適逢11周年,但官司仍在纏訟。家屬主張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忽職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家屬一、二審均敗訴,但高院更一審改判7名家屬獲賠2100萬元,觀光署、新北市府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確定,本案也成為八仙塵爆案裡國賠確定的首例。

    瑞博公司於2015年6月27日,在八仙樂園「快樂大堡礁」等區舉辦的「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Color Play Party)」,結果發生塵爆事故,導致嚴重死傷。7名家屬主張,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怠於執行職務,導致被害人因塵爆事故傷重死亡,家屬依《國家賠償法》、《民法》規定向觀光署、新北市府訴請精神撫慰金各300萬元,高院更一審判准國賠共2100萬元,觀光署、新北市府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

    八仙塵爆唯一刑事成立被告、呂忠吉已服刑完畢。資料照。呂志明攝

    最高法院四大判決理由

    一、最高法院認為,被害人參加派對,遭遇塵爆事故受傷,經送醫均因傷重不治死亡。被害人父母依照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將對企業經營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卻沒有將國賠請求權一併讓與給消基會,因此不影響家屬提起本件國家賠償訴訟,也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並非沒有權利保護的必要。

    二、根據《憲法》第24條規定,當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被害人可以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

    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是代表國家去做的,倘若違法執行職務,即代表國家的違法行為,責任主體就是國家。《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賠償責任,是國家為自己行為負責,就是所謂的「國家自己責任」,這種責任,不是以「公務員成立侵權行為責任」作為先決條件,性質上,不是純屬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是具有公法性格,乃是屬於特殊侵權行為法。

    此外,國家責任成立及範圍的判斷基準,並不是以《國賠法》作為唯一依據,《憲法》課予國家對人民應承擔職責義務也屬於此,是透過各種法規命令頒布施行,讓抽象意義的職責義務,可以具體化、現實化。不過,國家義務包羅萬象,隨著國家整體發展、資源條件等因素,國家義務違反責任及法治國原理,必須用法律明確規範,因此,《國賠法》的賠償責任,就是國家違反《憲法》義務時的具體規範。

    三、法規的內容,不是只賦予國家推行公共事務的權限,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而且已經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必須執行一定職務義務。

    最高法院指出,行政裁量如果已經限縮到沒有「不作為」的裁量餘地,而且該機關的不作為與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受損害,如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除了超過人力所能防止避免以外,國家所屬公務員若怠於採取積極措施,因而造成人民損害,就應該依該條規定,負起賠償責任。

    此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的結果,是導致人民在文明社會中遭遇不應該存在危險的關鍵因素,因此,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險,而該危險最終竟然轉為實害,就應該認定「怠於執行職務」和「損害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不是將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當成唯一原因,縱使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行為介入,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也不影響這項因果關係的存在。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四、最高法院表示,原審認定,「快樂大堡礁」是沒有經過核准就擅自經營的違建設施,有開放供遊客使用。

    實際上,觀光署早在2006年間起就知道,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遊樂園的營業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2倍以上,園區裡也具有未取得執照的違規遊樂設施,長期沒有依照《觀光發展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款、定期停止營業及廢棄營業執照等處分,以防止該違規設施在特定情況下,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產生危險。

    至於新北市政府身為八仙公司的地方主管機關,負責督導八仙公司的旅遊安全維護等事項,新北市府曾多次會同觀光署對八仙樂園實施檢查,知道樂園內存有違法設施,卻沒有落實規定,命八仙公司改善缺失,並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2項規定,採行限期改善、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的明確處置或陳報觀光署而為適當處分,而是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

    此外,新北市府也明知「快樂大堡礁」不是供農業使用,未依《都市計劃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也沒有依照《建築法》第86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長期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因著時間經過,對使用者的生命、身體及財產逐年遞增使用上的危險。

    這次發生塵爆事故,肇事的直接原因固然是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得違建設施持續存在,並因八仙公司非法分租給瑞博公司得以舉辦派對,都是塵爆事故發生的原因,觀光署等單位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被上訴的7名家屬分別是被害人的父母,自然可以請求觀光署、新北市府賠償精神慰撫金各300萬元,原審判決用以上理由判決觀光署和新北市府敗訴,認事用法並沒有違誤,應該予以維持。

    最高法院另指出,這些違建設施對於使用者有生命、身體及財產產生危險的情形,一般民眾如果不是建管、消防、衛生、環保、觀光安全等相關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根本無從得知會產生危險,被害人參加派對,不能認定是自甘冒險的行為,也不是推定他們也應該負起過失責任。

    本案為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作成,合議庭審判長為魏大喨、法官林玉珮、周群翔、林純如及李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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