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警方破獲台版N號房,有數百名受害女性遭測錄裸體影片,再度引發社會震驚!婦女救援基金會今(18日)偕同其他民間團體直指性私密影像官方草案有三大破口,一是犯罪類型規範不足、被害人被威脅時無法可管;二是下架不即時、對被害人的危害持續擴大;三是境外影像無法管、保護效果不全面,呼籲立院在修法時能補正。
出席記者會的民進黨立委范雲則表示,由於大法官釋字第799號中,宣告《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違憲,自本解釋公布日起的2年內檢討修正,而今年12月30日正好是到期日,務必會力拼在本會期通過修正草案。
韓國在2018年至2020年間爆發駭人聽聞的N號房事件,國內也爆發多起類似案件,許多被害人不僅身心受創,個人私密影像仍在外被散布,或被加害人拿來威脅傷害。
行政院在今年3月10日通過《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目前草案已出委員會,即將進入黨團協商。婦女救援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勵馨基金會數位女力協會等民間團體今日舉行記者會,針對官方草案提出質疑。
婦援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依據婦援會統計,數位性暴力被害人的性私密影像,有高達60%是「合意/自願(含誘騙)」拍攝的;但官方草案未將「威脅要散布合意/自願拍攝之性私密影像」的犯罪型態納入,將產生巨大破口。
杜瑛秋指出,針對此種合意、自願所拍攝的私密影像,後變為加害人威脅的工具,或被不當散布時,雖然將觸犯現行法的「恐嚇罪」,但法定刑度只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有另行要求錢財,最重則可處5年。在實務判決上,不乏法院判處6個月以下,並可易科罰金的情形。
縱使官方草案於《刑法》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但在「合意/自願/誘騙」拍攝的情形下,僅加重處罰「未經同意散布」;若加害人尚未散布,僅能回到前述的現行法處罰,顯然難以達到嚇阻效果。建議新增「以性私密影像為恐嚇罪」,並進一步與民間版新增的「民事保護令」制度嫁接,以求完善保護被害人。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則以基金會收到的案件為例,有一名被害人C小姐的前男友,將交往期間所拍攝的私密照片,上傳至社交平台,被害人只能一張張檢舉,但平台審查期間是3至5天,無法想像在短時間內有多少人瀏覽、分享、下載,更無法防止繼續被轉載、加速散布的危險。
王淑芬認為,本次官方草案要求平台應在獲得警方通知後,下架性影像,立意良善;卻忽略網路世代,被害人「即時」下架的需求,民間團體主張,應於機關通知後24小時內,讓被害人能受到即時保護。
另一個問題,縱使有部分照片成功被下架,加害人轉移到「境外」社交平台、創辦不同帳號繼續上傳;而法律受限於地域性,無法要求境外網站下架。王淑芬建議,要從散布源頭解決問題,就要增加「及時查扣加害人持有的私密影像」的保護令機制,同時警政署成立「數位性暴力資料庫」與專責單位,提供警方足夠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