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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檔鵝肝變鴨肝!餐廳主廚挨告詐欺一審判4月、二審逆轉原因曝光

    2022-10-14 16:29 / 作者 張佩雯

    高雄盧姓夫婦2016年9月間前往一間高檔餐廳用餐,花7千多元點了「法國鵝肝海陸套餐」、「深海龍蝦套餐」,事後發現餐廳實際提供的是鴨肝而非鵝肝,氣得一狀告上法院。餐廳李姓負責人遭判刑5月確定,洪姓主廚一審遭判4月後不服上訴,近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將洪姓主廚原判決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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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某間高檔餐廳以鴨肝取代鵝肝,被消費者一狀告上法院。取自Pixabay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指出,餐廳李姓負責人供稱2016年間以鴨肝代替鵝肝料理,全部是由她決定,一開始是因為沒有鵝肝,所以才會以鴨肝取代,但是後來鴨肝的品質很好,所以就繼續使用鴨肝,沒有購買鵝肝。



    李姓負責人辯稱,當時台灣大部分的餐廳不論是使用鵝肝,或是使用鴨肝,都是以「鵝肝」統稱,因為大家都這麼做,所以她就跟著這樣寫,由她負責開菜單、決定食材及管理,菜單與食材都是親力親為決定的,其他廚師沒有參與,也不需要負責採購,因此洪姓主廚只是負責食材的烹調跟如何搭配配菜。



    二審認為,參酌餐廳李姓負責人、謝姓副總、鍾姓行政主廚的證詞,此3人為洪姓主廚之主管,洪男僅為廚師之一,並未身兼行政或管理職務,因此,洪男辯稱他並未參與菜單之設計或決定一事,自屬可信。



    法官並指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是以行為人具不法意圖,施用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基此錯誤而處分其財產,致受損害,為其構成要件,而「共同正犯」之成立,亦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要件,且前述要件均應依嚴格之證據予以證明。



    然而,本案檢察官並未舉證說明洪姓主廚與李姓負責人間究竟係於何時,就本件詐欺取財行為有事前犯意聯絡之謀議,或如何認被告之在場烹調,已有故意不告知菜單上之鵝肝實為鴨肝之情事,若以此認定主廚與犯意聯絡,而論以共同正犯,自嫌速斷。



    法官表示,本案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且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洪姓主廚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因此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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