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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MW男酒駕釀1死3重傷 高雄地院判7年10月五大理由曝光

    2022-07-01 16:51 / 作者 張佩雯

    高雄38歲黃姓男子2021年12月間行經愛河畔河東路時,因酒駕高速撞上林姓男子一家4口,造成林妻死亡、林男與2名女兒重傷,高雄地院今(1日)作出一審判決,依「酒駕致死罪」判處黃男徒刑7年10個月。




    圖片
    高雄市2021年12月間發生BMW小客車撞擊4名行人車禍,讓一家四口天倫夢碎。警方提供




    判決結果曝光後,不少民眾認為一審未依「殺人罪」判處重刑、僅判7年10月刑度太輕,並傳出檢方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計劃上訴,稍早高雄地院發布新聞稿說明未判殺人罪的理由。



    高雄地院指出,本件被告黃男就有酒後駕駛並致人於死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錄影畫面等卷證資料可證,故認被告構成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然而,針對殺人罪須符合「故意」要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高雄地院卻認為無法構成殺人罪。



    針對無法構成殺人罪的原因,高雄地院認為有五大理由:



    1. 被告從五福路上起駛至案發地點,全程約650公尺,依照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被告在燈會現場一路以時速近80公里超速行駛。然而,以被告實際行進時間分析,他在行車前半段,因受人潮、車潮之故,行車速度不快,是從19時6分至民生二路口起,才開始有闖紅燈、超速之情形,並非如檢察官所稱:被告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有一路超速、闖紅燈之情形。



    2.依照現場留下的煞車痕,從起點到肇事處,長達29.1,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時,有緊急採取行動防止結果發生,雖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即時煞住,但也能看出被告顯然並沒有容任結果發生(被害人死傷)的意思。



    3.案發當時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若被告確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在起駛後不久,很輕易就能容任結果發生(沿路盡是機車或行人),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本案。



    4.被告固然於十餘年前曾犯酒駕案件且有肇事(無人傷亡),並曾於臉書發表關於酒駕的言論,但若單以這樣就推論被告有殺人的故意,實在太過簡略。



    5.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容任被害人死亡的不確定故意,且依被告於起駛後至肇事前之行車過程,與其在事發前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實在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針對本案判處的刑度,高雄地院指出被告應構成「酒駕致死罪」,該罪法定刑為3~10年。法官表示,本件損害雖然嚴重,但並非得處以最高刑度之案件,所造成1死3傷結果,也不可能判處最低刑。



    此外,受傷的3名被害人,其中父親、大女兒部分,依照療程的進展,未來是否已達重傷害尚屬未定,依罪疑惟輕原則,目前僅能依普通傷害結果來評價。基於上述原因,考量被告情況並參考告訴人及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7年10個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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