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26日電)男子王秉華於民國109年間在新北市新店區持刀隨機殺死騎士,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死刑,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及王秉華上訴。全案定讞。
王秉華於109年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在新店區中正路某速食店前臨停,他為發洩情緒,持料理刀下車,朝前方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1刀後開車逃逸,林姓騎士送醫不治。
台北地檢署依殺人罪起訴王秉華,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王男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且泯滅人性,判處死刑;高院二審認定王男符合自首且適用減刑,撤銷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部分,林姓騎士的父母求償新台幣1794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王男應賠償16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