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某高中國中部去年發生一起疑似霸凌事件,一位國中生被同班同學辱罵三字經,還朝他的便當吐口水,造成他情緒焦慮、做惡夢。經家長向基隆地方法院提告,法院判決同學應賠精神慰撫金4萬元,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
2020年6月4日,被害國中生因為便當少拿的問題,遭同班同學辱罵「弱智、智障、以後在路邊撿垃圾」及三字經等語,還叫他下樓拿便當。當他拒絕時,同學竟以:「你再繼續看,我們就直接打你」等語恐嚇,讓他心生畏懼,之後趁被害國中生離開教室時,在他的便當中吐口水,讓他在不知情下吃下,經其他同學提醒才知道。
後來家長發現孩子有情緒焦慮、做惡夢的情況,向孩子了解事件始末之後,一狀告上法院,指孩子遭同班同學長期霸凌,霸凌同學不只涉及公然侮辱、恐嚇,還吐口水到便當讓孩子吃下肚,請求法院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要求霸凌同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
對此,同學辯稱,他們之間是「彼此互嗆」,他已經被老師處罰、也已向被害同學道歉,而且他當時並不是刻意要吐口水在便當上,是轉身吐口水,往原告方向吐,但沒有吐在便當上,聲明請求駁回訴訟。
然而,經法官調查,「便當吐口水」已經證人在警察詢問時陳述明確,法官認為,縱使同學先出言罵他,仍不能免除他實際上公然侮辱、恐嚇及吐口水到便當使讓同學吃下等侵權行為的責任,認為他的辯解並非可取。
法院審酌被告是未成年,在思慮欠周的情況下做出侵權行為,並衡酌侵權行為的態樣、方法等一切情狀,判決應付給被害國中生精神慰撫金4萬元,父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原告家長提到孩子遭「長期霸凌、恐嚇、訕笑」的部分,法官則認為從校園訪談記錄表內容,難僅以有言詞不禮貌、嘲笑、開玩笑,而據以認定被告有長期霸凌的故意侵權行為,認為原告這部分主張並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