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租屋補貼政策實施幾年了,行政院在6月22日公布要進一步放寬租金補貼資格。
在未來,20至40歲未婚者、結婚2年內或育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台北市約41,450元、新北市約36,660元)、無自有房屋及未重複領補貼等資格符合者,在九月後都可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至於補貼額度,單身青年每月為2,600—4,000元,至於婚育家庭則是每月3,000—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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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放寬補貼的政策本是好事一樁,卻也引來一些質疑。其中最常見的是,承租人要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會使房東出租事實被政府發現,進而須繳納相關稅負,所以房東根本不會同意,甚至房東會因此調漲租金,最後的結果是承租人也沒有獲得實質補貼的利益。
此質疑,點出了台灣租屋市場幾乎「領先」全球的地下交易盛況。在台灣約有八九成的出租人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使政府難以掌握租屋市場資訊,更無法收到相關稅收,承租人也可能面臨無法申請租屋補貼風險,甚至大部分承租人將此違法情事當成無法扭轉的固定現狀。
不過,對於台灣租屋市場的地下交易問題,近年政府一直有在做些努力。因此筆者以下想簡單說明,從承租人的權益來看,政府對地下交易問題做了什麼管制,並對租屋補貼無法使承租人獲得實質利益的質疑,給出簡單釐清。
首先比較容易澄清的是,以過去相似的補貼政策經驗而言,想要申請租屋補貼的承租人,只要符合資格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自行向各縣市政府申請即可。
換言之,在程序上,其實不需要透過出租人為之,也不用得到出租人的同意,所以不會發生出租人因擔心要多繳稅,而使承租人無法申請補貼的情況。
然而,有沒有可能承租人向政府申請補貼後,出租人因此必須多負擔稅負,導致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要求承租人調漲租金?此疑問不是沒有道理,因為過去常見情況正是,出租人為使不被政府課稅而與承租人約定,承租人不得將戶籍遷入所租房屋,承租人也不得將租賃費用作為報稅扣抵之用,甚至直接約定承租人如以租賃費用報稅扣抵,出租人就有權調漲租金。
可是,在2017年1月1日「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房屋租賃應記載事項」)生效後,以及今年6月27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不及不得約定事項」(下稱「住宅租賃應約定事項」)生效後,過去我們所擔心的情況,已有相關規範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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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在2017年1月1日後,只要出租人被認定是企業經營者,出租人就須受消保法第17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房屋租賃應記載事項」管制,而主管機關地政司對企業經營者的認定,是採寬鬆解釋立場,只要出資人是反覆實施出租行為,而非屬偶一為之,就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進而受到管制。
此外,在今年6月27日後,依據租賃專法(全稱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授權訂定的「住宅租賃應約定事項」生效後,即使出租人並非企業經營者,只要房屋是供承租人作為「居住目的」使用,也一樣會受到「住宅租賃應約定事項」的拘束。
不論是「房屋租賃應記載事項」或「住宅租賃應約定事項」都規定,出租人不得限制承租人遷入戶籍,也不得限制承租人將租賃費用拿去報稅,並且出租人不得約定應由其所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如果雙方的租賃契約有此不得約定事項存在,其約定條款無效。並且,如出租人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時,依消保法第56條之1的規定,出租人面臨最高30萬元的罰鍰。
因此,不論出租人是否為企業經應者,在今年6月27日後所成立的租賃契約,原則上不會也不應該發生出租人在租期內因多繳稅而要求調漲租金的情況,出租人至多只能在租期屆滿後漲租或不續租。
固然在現行規範下,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可能受到影響,但相較於過去完全沒有管制,已有所改善,並且此種影響基本上很難完全避免,因為房屋出租事實的檯面化,使原本不受政府課稅的地下經濟得以浮出水面,則商品的市場價格勢必有所影響。
無論如何,前述所擔心的承租人向政府申請租金補貼,會使房東調漲租金,進而導致承租人也沒有獲得實質補貼,至少在租賃期間進行中不會發生。
作者:賴川,出處:法律白話文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