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資料照。侯柏青攝
橋頭地院法官石育恩涉嫌替大學死黨、詐團律師鄭鴻威漂白330萬元贓款,另不當查詢8筆案件,遭橋頭地院移送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調查時,石育恩辯稱查資料是為了「摸索系統」,而他當法官前就和鄭鴻威共同投資房產,「在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學院講座也鼓勵同學理財,尤其是不動產」。但法評會認為他全都在狡辯,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懲戒法院,並建議「撤職」嚴懲。
違規查詢8案!石育恩:菜鳥法官摸索系統石育恩2023年8月30日才派任橋頭地院候補法官,他的大學死黨鄭鴻威今年初遭羈押,連帶讓這名菜鳥法官的名字一併躍上新聞版面。
橋頭地院發現,石育恩於今年2/23凌晨12點29分開始,使用「前案資料查詢系統」,分別查詢台北地院5個聲搜案及1個訴字案,另查詢1件士林地院聲搜案及1件台南地院聲搜案。啟人疑竇的是,他查詢的8個案子,全都與他承辦的案件無關。
此外,石育恩聲稱和鄭鴻威合資購屋,不但收下鄭鴻威交付的80萬元現金,另在橋頭地院停車場收下鄭鴻威委託受僱律師楊濟宇轉交的250萬元現金,還把鉅款藏放在橋院法官辦公室。北檢今年2/1聲押鄭鴻威獲准後,石育恩旋即在2/3將230萬款項交還給鄭鴻威的胞姊鄭彧歆,檢方事後將石育恩起訴洗錢罪。
橋院認為他有懲戒事由,在今年6月間具狀請求法評會進行個案評鑑;而法評會進行調查時,石育恩努力為自己的清白奮戰。
石育恩說,司法院並沒有禁止法官查詢不是自己承辦的案件,他當時在查詢自己的聲請搜索停滯案件,而他查詢的案號也跟鄭鴻威等人毫無關聯性。他強調,自己當時才擔任法官5個月,資歷不足,當時只是在摸索、測試系統功能,以便調閱自己的案子時提升效率,他查詢資料的目的性和方式絕對合法。
石育恩遭廉政署移送北檢複訊,神色狼狽。資料照。呂志明攝
和鄭鴻威合資買房OK?他爆:司法官學院也鼓勵「理財」至於和鄭鴻威有財物往來的部分,石育恩描述,他從建設公司離職後,隨即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逐漸疏離房地產業界友人,只和法律系同學來往,但是司法官學院的講座曾鼓勵同學們「善於理財」,尤其要儘早購置不動產,以免退休時才驚覺房價高攀不起。
因此,同學們屢屢向他諮詢房產投資,他甚至曾在兩個法院開班傳授置產經驗等,大家都支持和鼓勵他,也讓他更加踴躍研究房產,希望未來有機會到民事庭「貢獻所學」。他喊冤說,鄭鴻威事件爆發後,他的投資歷史也開始被逐一檢視,他和其他人合資已經是常態,也有為數不少的司法官諮詢他並計畫合資購買不動產,更有人請他代為出面談價錢並支付購屋訂金,他「沒有意識到」這樣的舉動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他反問,如果法官之間都認為合資不動產或請他人協助交付購屋款,不會影響法官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為什麼法官和律師之間,在相同前提下,不能從事一模一樣之行為?為什麼某次合資的投資人(指鄭鴻威)另外在同時期犯罪,他就得被認定和律師有「不當財物往來」?
石育恩的死黨、律師鄭鴻威遭羈押8個月,日前獲交保500萬元。資料照。呂志明攝
他強調,他和別人共同投資,出資多少就佔比多少,損益都各自負擔,從未收受任何好處,投資只是閒暇時的興趣,他從來不曾在上班時間為之,也不可能與法官工作有關聯,不會影響職務公正性。他因為不熟悉法官社交與理財自律事項等細部規範而誤觸規定,沒有違反規定的重大惡行。
他說,早年和鄭鴻威開始共同投資時,他還不是法官,鄭鴻威也還不是律師,到底有什麼違反倫理道德的疑慮?他和鄭鴻威是10多年好友,正常人都不會質疑好友的金錢來源是否正當,他知道鄭鴻威曾經繼承大量財產的事情,才會相信他的錢都是合法正當的。
石育恩也說,他看到鄭鴻威遭羈押的新聞以後,馬上和庭長報告說明所有經過且願意配合調查,更表示願意去北檢澄清,積極主動提出所有能自清的證據和報告。他歷經北檢、北院、司法院、監察院及法官自律委員會、法評會的輪番調查和社會輿論壓力後,已經承認錯誤並深刻反省。
他說,自己剛分發,年紀尚輕,加上家人生病急需他支撐照護,希望法評會能給他一次重新復歸社會、貢獻所學的機會。
石育恩爆律師鄭鴻威繼承大筆財產,他因此相信鄭的錢合法。資料照。呂志明攝
他辯「合法查案」,法評會揪出盲點不過,法評會認為,石育恩使用前案查詢系統時撈出8筆資料,確實違反司法院頒布的查詢注意要點,違反職務上義務的行為,情節相當重大。至於石育恩辯稱,當時要查詢自己承辦的停滯案件,但法評會卻發現,該案去年9月已經報結,他在結案5個月後去查詢搜索結果,顯有不合理之處。況且,石育恩用前案查詢系統也無法達到他要查詢的目的,甚至還可能侵害個資當事人的隱私權及妨害偵查秘密,顯然是違規行為。
法評會指出,法官應該保有高尚品格,在私領域的行為仍然必須符合一般理性人民期待之標準,無論社交活動、日常生活作息或投資理財等行為,應該避免不當或容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為。「重要的是,不是法官做或沒做什麼事,而是別人認為法官『已做』或『可能做』什麼事。」司法院於2000年頒布的「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將「法官和律師、案件當事人有財務往來」列為應送自律事由,也是基於上述理由。
詐團律師鄭鴻威曾透過受僱律師楊濟宇(中),轉交250萬現金給石育恩。資料照。侯柏青攝
現金搬來搬去,法評會:引發不當聯想法評會指出,石育恩和鄭鴻威不但合資買房地產,收下鄭鴻威的330萬元現金,還把250萬元放在法官辦公室,已經構成和律師有財務往來的情形。石育恩自稱,他平時經常和同學或法院同仁討論或協助購買不動產,在當法官前就多次和鄭鴻威合資購買不動產,他自己認為是正當理財活動。但法評會卻認為,他只是想正當化和律師大額現金往來的行為。
法評會認為,石育恩在分發擔任橋院法官後,就應該知道法官的身分、權利義務和倫理要求,和一般人不同,他在和律師友人交往互動時,更應該保持敏感和自制,避免引起一般人對審判公正的懷疑。他卻基於故舊私誼,沒有避免與律師間的財物往來,還收下330萬現金,並把250萬元放在法官辦公室,這種財物往來方式很容易使人產生不當聯想,姑且不論是否構成洗錢罪,也很難用「一般正常理財投資活動」來卸責。
法評會痛斥,石育恩行為思慮不周,導致檢方起訴,更引起媒體廣泛報導,戕害人民對法官的觀感,足使一般人懷疑執行司法職務的公正性,減損法官廉潔、正直形象及職位尊嚴,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應予嚴懲。
法評會因此決議,報請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石育恩撤職,以昭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