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和平廠區。資料照片
德卡倫部落等5人與2個民團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花蓮縣政府應作成「命台灣水泥公司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行政處分等;法院1日晚間表示,原告請求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台灣水泥公司為「和平水泥廠計畫案」的開發單位,經環保署審查此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結論,另經審查通過其所提「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第2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並經花蓮縣政府審查通過因新增替代燃料及原料(含副原料)項目所提「第3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台泥公司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簽定BOO契約,其為辦理興建台泥DAKA再生資源利用中心與既有的水泥旋窯協同處理一般垃圾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與開放工廠計畫等內容,民國108年10月間提送「和平水泥廠計畫第4次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至花蓮縣觀光處。
花蓮縣政府修正通過第4次環差報告,在109年11月間作出原處分,通知台泥第4次環差報告業經審核修正通過,並附記對此處分不服之救濟教示在案。德卡倫部落、石玉凰、黃頌恩、陳淑雍、楊純宜等5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德卡倫部落等5人另於110年4月間向花蓮縣政府提出行政請求確認處分無效書,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經花蓮縣回覆在案,德卡倫部落等5人對回覆(函)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此外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財團法人地球公民基金會也提一併提起行政訴訟。
德卡倫部落等5人及2個民團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花蓮縣政府函之行政處分無效」以及判決令花蓮縣政府應作成「命台灣水泥公司重新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命台灣水泥公司應停止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此開發計畫並非為「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的開發行為,且開發行為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原處分並無裁量怠惰或判斷錯誤的違法,判決原告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