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示意圖,非本案口罩。資料照。
新冠疫情期間,口罩國家隊之一的加利公司,涉嫌進口中國非醫用口罩,將近365萬片交貨給疾管署蒙混「實名制」,全案被戳破後,也連帶拖累新北市、宜蘭縣及台北市共1620家藥局幫忙換口罩,花費的郵資及退換費用驚人。士林地院今天判加利負責人林明進3年半有期徒刑,另判林明進和加利公司,應連帶賠償衛生福利部1013萬餘元。可上訴。
調查指出,林明進在2020年6月間向中國購買467萬8千片非醫用口罩,然後拆掉外包裝後,假裝是加利製造的合格口罩,他從同年7月底到9月初,陸續將其中的364萬8千片交貨給疾管署(尚未給付徵用款)。
衛福部認為,林明進的犯行導致民眾全得換貨,衛福部共損失37萬4481元的郵資費用;而加利主要配銷新北市10個行政區的藥局和衛生所,另有少數在宜蘭縣及台北市,必須啟動人工換貨的藥局共有1620家,經計算,衛福部損失的「換貨服務費」與「包裝補貼費」高達975萬6188元,損失合計1013萬669元。
林明進強調,衛福部在2020年9月2日之前就知道這些事,但卻拖到2022年9月1日才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他認為已經超過提告時效,應該判免賠。他也認為,衛福部提出1620家藥局受損失,但不能證明這些藥局的貨都是他供應的。
合議庭認定,當年9/2有藥局收到加利出貨的36包50入口罩,發現附有中國產品合格證後火速通報食藥署,食藥署在同年9/2晚上緊急開會,通報檢調啟動後續調查。由此可見,衛福部是在9/2收到通報,才決定後續調查,無法推定衛福部在9/2以前就知道這些事,因此,衛福部在時效消滅的最後一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沒有超過追訴權時效。
合議庭估算,衛福部在徵用口罩期間有和中華郵政就口罩配送一事簽訂採購契約,因換貨損失的郵資費有37萬4481元。
合議庭指出,衛福部也在2020年9月4日開始,開放民眾將印有加利Carry mask鋼印口罩進行退換,導致必須額外支付975萬6188元的「換貨服務費」、「包裝補貼費」。而衛福部計算的退換貨口罩片數為247萬3081片,已經遠低於刑事判決認定的違法混用口罩數量364萬8000片,因此,衛福部提出的金額應該是適當的。
合議庭估算後認定,林明進和加利公司必須賠償衛福部1013萬669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