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現場衝突種類越來越多元。翻攝unsplash/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恐龍家長又出現!2022年時台中市一名國中生,指控導師強迫他一早7點25分到校考試,還要罰寫課文,影響其生活作息,身心受創,因此家長對校方提國賠14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直言「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少年頻繁遲到、缺交功課,班導師罰他抄課文,是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的正常行使,打臉家長,判處駁回,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少年及其父母主張,就讀該高中國中部1年級時,班導師2022年10月起要求少年早上7點25分到校,強迫班內學生早自習考試、自主學習,如遲到要罰抄國文課文,還故意訂超出他能力所及的成績門檻,未達標就要抄課文。
少年指控,他每天耗費大量時間罰寫,延宕放學時間,還要跑步趕往補習班,嚴重影響生活作息,被剝奪午休、上體育課權利,媽媽向班導師反應無果,再向校方告知,班導師竟懷恨在心繼續要他罰寫,甚至還說「你的計謀成功了」恐嚇,少年稱身心受創轉學,連同父母一共對校方提國賠140萬元。
台中地院調查校方及少年聯絡簿,發現除每周四記載隔天因「升旗典禮日」需7點25分到校外,其餘僅每周1日需7點40分到班,與校方確認後,認定導師並未違反教學要點。
中院直言,「守時為一般人應具備的基本品格與教養」,班導師對學生遲到訂罰抄課文,是教師對學生的輔導管教行為,且根據聯絡簿,少年開學後常遲到、頻繁缺交功課,未訂正考卷,班導師對他罰抄課文處罰,屬教師基於教學輔導管教的正常行使。
中院審酌,少年及其父母主張,不足證明班導師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少年自由或權利,判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