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示意圖。取自Unsplash
面試提問五花八門,但面試官也不是什麼都能問!之前就有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生辰遭檢舉,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後,認定這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6萬元。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日前有行銷公司在徵求行銷企劃人員過程中,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生辰等資料,遭求職者檢舉,後經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查證,該公司要求求職者提供的資料,並非就業所需要的隱私資料,因此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開罰6萬元。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求職民眾在面試時,若雇主頻頻詢問例如星座、出生日期、生辰八字及婚姻狀況等個人隱私事項,求職者除了請雇主提出法令依據及說明理由外,也可表達拒絕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高寶華說:「就業隱私資料常見類型分別有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勞動局也再次提醒,企業提供給求職者於面試前填寫的履歷表,常列有蒐集出生日期、星座、籍貫、個人健康狀況或犯罪紀錄等非屬就業所需隱私資料。勞動局呼籲:「雇主找尋合適人才,需以職務專業性作為選才依據,重新審認各項隱私資料與職務之合理關聯性。」並避免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要求求職者或員工透漏與就業無關之隱私資料,亦不得作為人才錄取與否之標準,否則可能涉及就業歧視爭議。
3種類型隱私資料可拒絕提供給面試官。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