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取自長榮航空臉書
長榮航空孫姓空服員抱病服勤,義大利米蘭飛返台後16天不治,享年34歲。孫(14)日告別式,桃園市政府勞檢處也公布稽查結果,這趟米蘭往返勤務,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輪班間隔以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至於抱病執勤這部分,長榮航空未有拒絕空服員請假情事,但某部分假別確實會影響個人考績。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3日派員至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調查,不治空服員是長榮航空空勤部門所僱勞工孫員(約34歲),到職日105年12月。14日公布稽查結果:
1.本案長榮航空空服人員每日工時計算方式為起飛前2小時(報到、行前簡報等)至靠橋後1小時,另於飛航勤務期間應安排組員適當休息時間。時間軸所示時間,該航班於第2日13時35分(臺灣時間)抵達米蘭,據以推斷該組員退勤時間為當日14時35分結束勤務,迄至第3日15時15分(臺灣時間)始報到起算工時,則該組員於前述2段飛航勤務期間應有的休息時間24小時又40分鐘,尚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訂的輪班間隔。
2.該空服員執行9月22日由台灣飛往米蘭之飛行任務,實際工時11小時48分,中間休息4小時10分,9月24日由米蘭飛台灣,實際工時11小時05分,中間休息3小時35分;且孫近半年之出勤工時紀錄,114年4月至9月每月飛行總工時約66小時至85小時不等,平均每月約75小時,以上尚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
3.長榮航空未有拒絕空服員請假情事,但某部分假別確實會影響個人考績,請假制度雖未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但企業訂定請假制度時,除應遵循《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外,亦應兼顧勞工身心健康與工作權益,建立合理且具彈性的管理機制,若工會或勞工認為企業請假制度不合理但未涉及違法,勞動局建議勞資雙方可透過內部溝通協調機制,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由第三方協助釐清問題,尋求雙方可接受之共識與改善方案。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表示,將主動聯繫長榮航空企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持續推動友善職場與勞資和諧,並提供法令諮詢及協助服務,促進勞動關係穩定發展。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其立法意旨為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勞動,俾使勞工得以適當休息,避免損害勞工之身心健康,進而保障勞工權益之法律強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及勞動部前述函之釋示意旨,由勞工依其意願決定特別休假之期日,雇主無得否准。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所謂協商,勞工自有可拒絕協商或協商後仍有不同意變更之權限。如勞雇雙方未達成意思合致時,勞工仍得於該日休特別休假,另依該法第43條授權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之規定,係為保障勞工如有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規定申請一定期間之普通傷病假,並規定雇主於該普通傷病假期間應給付之工資,使勞工有普通傷病假及請假期間工資給付最低標準之保障,先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