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修《貿易法》加嚴積體電路、晶片等貨品輸中管制,專家雖認同方向,但憂恐失去彈生。中國晶片示意圖。路透社
經民聯律師賴中強推動《貿易法》修法草案,擬新增13條之2,針對特定積體電路、半導體晶圓關鍵原物料設備輸中進行管制;以及增訂27條之3,對半導體輸中及違規轉運加強刑責。對此,
產學研大多認同,相關管制應與時俱進、加強管制,而現行13條已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方式隨時調整,若直接立法增修13條之2反而因立法程予冗長而失去彈性。
另外,針對增修27條之3,對違法者加重刑責,並沒收犯罪所得;法界多表態,
針對到是故意、還是因遭蒙騙而不慎觸法,在執法上恐有模糊爭議,應先釐清法律邊界,並給業者明確保障。經民聯提案修正貿易法,立法院經委會今(2)日下午舉辧修法公聽會,並廣邀多達14位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召委、民進黨籍立委鍾佳濱,以及貿易署長劉威亷皆在會中說明,我國自1993年完成《貿易法》立法後,已多次因國際合作義務、政策需要,透過增訂行政命令方式,加強管制範圍、出口管制國家。
其中,在2002年7月31日經濟部修正公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針對晶圓半導體製造赴陸投資,要求事前審查。當時貿易局(現為貿易署)也配合公告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輸出中國大陸應事先取得許可。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勤富表示,支持強化對陸出口管制品,但為了維持法律一致性,傾向併入原13條即可。
林勤富指出,若比照我國過去將伊朗、伊拉克、北韓,直接將中國大陸納入我國輸出管制國家,恐有很大壓力;他建議可增設輸往大陸地區高科技貨品管制用品清單,不用只侷限在「瓦聖納協定」規範,既可滿足美方期待,也可連接國科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
林勤富也說,所謂管制地區也不能只考慮中國大陸,所有可能被洗產地的國家皆應列入;除了管制貨品及製造設備輸出,更要管制無形技術,以及本國籍人員赴境外從事技術服務。針對27條之3「加重刑罰」,他提醒罰金應與標的價值連動。
政大國貿系副教授薛景文表示,現行《貿易法》已有一套符合國際規範的管制措施;因應中美對抗,以及台美簽署ART,的確有必要擴大納入考量,但未必需要另行立法,應回歸現行貿易法13條。
薛景文也說,針對增修27條之3加嚴刑法,經第三地轉運規避者亦同,但有關「其他迂迴方式」,什麼叫迂迴方式?這點要明確指出什麼形態叫反歸避,尤其涉及刑罰部分,以免有更多法律爭議。她並指,即便美國也會採「陪伴式」執法來防止廠商踩線。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浩維則從實務面提醒,立法本意是要規範出口商明知交易用途有問題還出口,或繞道第三地、意圖歸避出口管制者;
但若出口商不知情,遭買受人惡意轉利用,這些權利要有明確程序保障。鼎力法律事務所律師官昱丞也說,若廠商是在被下游廠商蒙騙下,而不慎將高科技貨品輸出到特定國家,如何保障廠商在法律上的明確性,以及
企業有否能力進行跨國查證,這是企業面臨的最大困難。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曾志超則表示,中國當然可以受到較嚴格審查,但問題是,為何其他高風險國家不必列入?他支持加嚴管制,但不能只針對中國大陸、只針對半導體。
推動修法者、經民連律師賴中強則說明,多數人好像反對修法,認為只要現行《貿易法》13條加強管制清單、管制地區就可解決問題。但早年經濟部一直是將中國大陸列貿易法13條管制地區。直到2012年因當時推動服貿、貨貿談判,才將中國移除管制地區,只剩管制12項半導體設備輸中。
賴中強並指,貿易法13條原立法目的是授權主管機制,基於「履行國際條約」及「國家安全」之目的管制貨品輸出;如今中國飛彈瞄準台灣,晶片是台積電做的,如何能放任廠商做成高階晶片,讓敵國做成飛彈瞄準台灣。
賴中強表示,經濟部出口管制地區包括俄羅斯、伊拉克、北韓、蘇丹,這些國家都沒對台軍演;也許只有俄羅斯,北韓偶爾配合中國,沒管制中國,是對真正威脅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