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示意圖。李政龍攝
台北市社會局日前爆出監護防弊漏洞,有社工督導涉嫌依職務之便,從受監護宣告長者的帳戶溢領存款花用,短短1年多內,就侵占5名長者約1,200萬元,直到離職後交接清點才被發現。
為了避免辛苦賺的老本被不肖人士覬覦,有人認為,在意識還清楚時將財產交付「安養信託」,由銀行依信託契約管理財產和相關花費,可有效防範。
不過,如果民眾先設好安養信託,未來卻又遇上法院裁定監護宣告,真的萬無一失嗎?
當委託人受監護宣告,銀行怎麼反應?信託監察人為何重要?臺大法學院副院長暨特聘教授黃詩淳長年研究代際財產移轉、信託法等議題,她接受《太報》採訪時表示,已成立的安養信託,不會因委託人後來受到監護宣告就失效或終止,在信託公會的契約參考範本中,也有規定監護人不得代理委託人終止契約,避免信託規劃被監護人輕易推翻。
在銀行實務面,土地銀行信託部經《太報》詢問表示,銀行在接獲監護宣告通知後,會確認法院裁定、監護人權限及契約約定,再調整聯絡人、請款或指示流程,如果監護人要求與信託目的或受益人利益不一致,銀行不會逕行配合。
不過,土銀信託部強調,信託並非完全取代監護制度,能否有效防弊,仍取決於契約是否完整、給付條件是否明確,及「信託監察人」能否持續發揮監督功能。
所謂「信託監察人」,通常由委託人指定,負責確認受托銀行是否履約,在重大支出同意機制或定期對帳時多一層監督。換句話說,如果監護人想巧立名目調整信託內容、改變銀行履約狀況,信託監察人即可依監察義務,確認是否違反受益人利益,相互制衡。
黃詩淳補充,實務上照護需求會改變,也可能增加額外醫護費用,若監護人申請調整給付項目時,經信託監察人同意,也能避免實際需求卡關。
問題在於,信託監察人並非強制,即使沒有選任,信託仍可成立。黃詩淳表示,為防患未然,先選定信託監察人「會比較保險」。
沒先設信託?有法院曾在監護宣告時命交付信託黃詩淳表示,信託和監護並非對立,如果長者沒有預先設信託,有些法院會在監護宣告當下補上這一步。
黃詩淳指出,宜蘭地院及嘉義地院在2015年,及臺北地院分別在2015年及2017年,都有法官在選任監護人時,命將受監護人的財產交付信託,或要求將土地出售所得交付信託的裁判案件(註)。
黃詩淳表示,目前相關裁判都是個案,多半是受監護人有一定財產規模,且家屬在選任監護人時就已有不同意見、預期日後紛爭較多的案子。
黃詩淳透露,有法官曾向她反映,信託商品除了放定存,也涉及投資型商品,而民法對監護人代為投資設有限制,擔心在監護宣告案件判定交付信託會被定性為投資而違法,希望進一步建立明確制度,才能安心裁定。
監護信託制度化停擺 學者建議完善制度、有望防止監護人濫權黃詩淳表示,日本已有制度化的「監護制度支援信託」措施,法院在選任監護人的裁判中,就一併處理交付信託事宜。
信託公會與金管會2019年一度積極推動將該制度引入台灣,立法院法制局2022年也曾
發布相關報告。當時主要規劃將「專家監護人」引入監護宣告階段,負責協助家屬整理被監護者的財務和醫療支出狀況,並制定信託框架提供給法院,但後續都不了了之。
黃詩淳指出,信託可定期撥付一定的小額生活費,這正是監護人平日能管理、接觸的財產,較不會發生一次性大筆挪用或侵吞的風險。為防止單一監護人濫權,信託與監護併用有其重要性,期待相關單位持續重視。
【註】據黃詩淳教授提供資料,相關案例字號及內容如下:宜蘭地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41號在家屬對財產使用有爭執的情況下,命將財產交付信託;臺北地院104年度監宣字第72號,將不動產處分許可與價金交付信託;嘉義地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26號指定,出售土地所得價金應存入臺灣銀行的信託專戶,每月僅得領取1萬5千元;臺北地院106年度家聲抗字第1號要求將現金及存款交付信託,以本人為受益人,支付其生活、照護及醫療費用,並作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