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網路平台發表創作並因此獲得收入,若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要併計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綜所稅。圖為各社群平台應用程式,路透社
因應「網紅經濟」規模持續擴,財政部已在去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網紅作業規範,
針對免辦理稅籍登記且未課徵營業稅的個人網紅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從平台取得收入,皆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也在去年下半年起陸續公布解釋令,
明訂輔導期到今年6月30日為止,今年7月1日起若再被國稅局查獲網紅逃漏稅,將連補帶罰。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信行表示,根據財政部「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就個人在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自平台取得收入的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
何謂「境內網紅」?林信行表示,這是泛指在台灣有住所或居所;使用的電腦或手機設備安裝地在台灣;手機號國碼為886;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IP 位址或 SIM卡等資料,可判斷為自然人。
林信行說,
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的個人網紅收入,屬於《所得稅法》中的執行業務收入;包括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台,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如果沒有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可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費用率45%計算必要費用,以減除後的所得額報繳綜合所得稅。
個人網紅表演勞務如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非我國來源的收入部分,屬海外所得,應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簡易認定個人網紅境內利潤貢獻度。太報製圖
舉例來說,境內網紅甲先生將表演影音剪輯上傳境外平台,提供給境外觀眾看,在2025年取得收入30萬元,因無法提示相關成本費用憑證據核實認定成本費用,可直接以費用率45%計算。
按境內利潤貢獻程度50%計算,其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再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的網紅所得8.25萬元[30萬x50%x(1-45%)]。
居住者網紅納稅方式。太報製圖
不只國內所得 也要申報海外所得此外,甲先生還要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即海外所得8.25萬元[(網紅收入30萬元-我國來源網紅收入15萬)x (1-45%)],辦理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申報納稅。
林信行表示,若個人網紅為非居住者,就不能主張任何成本費用率;納稅方式由平台直接扣繳,原則上就不用自行申報;但若未經扣繳,就須由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繳稅。
財政部提醒,今年6月30日之前為輔導期間,網紅及平台業者及早檢視自身情形,避免因未合規申報而衍生補稅或受罰風險。
但如果網紅收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也就是每月銷售貨物逾10萬元、銷售勞務逾5萬元,就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非居住者網紅納稅方式。太報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