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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併法修法初審通過 企業籌設產業控股公司享延後課稅

    2025-11-10 15:42 / 作者 吳馥馨
    經濟部長龔明鑫,資料照。李政龍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10)日初審通過行政院擬具《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企業籌設獲國發會認定的產業控股公司,因而產生的換股交易,其證券交易所得得以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待日後實際出售產業控股公司股票時,再根據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今天初審通過44條之2的延後課稅條文,以及54條配合訂定法規命令及上路日程。但修法在第5章之1增訂罰則,針對52條之1 產業控股公司若未於時限內申報課稅該罰多少,朝野立委未有共識,民進黨籍召委陳亭妃裁示,罰則條文予以保留,送交院會審查時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版修訂草案指出,為活絡我國產業發展環境,協助企業突破成長瓶頸,鼓勵其成立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提升國際競爭力。

    其中,44條之2修正案指出,公司依企併法股權轉換方式,成為新設控股公司的100%持股子公司,且該收購公司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者,得選擇免計入股份轉換當年的基本所得額;待實際在市場出售產業控股公司股份時,再行申報。

    申請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的程序、應檢附文件、廢止等相關事項,國發會將在母法通過後6個月內,會同財政部訂定子法。

    上述針對44條之2修正,朝野立委沒有太大歧見,最終照院版草案通過。

    至於52條之1罰責,院版草案規定,產業控股公司應在被收購公司股東實際轉換的次年度1月31日前,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罰5萬至50萬元,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罰10萬至100萬元。

    對此,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認為應提高罰則上限;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則認為,企業不至於故意不申報,能否如期在隔年1月31日前申報,很大原因取決於文件是否齊備,他擔憂罰太重也可能降低企業誘因。

    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則建議行政單位在訂相關罰則時,沒必要延用過去慣例,而是依時空環境綜合考量。

    經濟部長龔明鑫則回應,院版罰則同時考量與其他法令對接,另也有連續開罰機制,已有嚇阻效果,不致於有罰太輕的問題。

    由於朝野立委對罰則未能凝聚共識,召委陳亭妃裁示,相關罰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今天也順帶通過邱志偉所提的4項附帶決議,分別是,為免緩課稅遭濫用,適用資格由國發會認定,並會同財政部6個月內訂出子法;為確保標準不致過嚴,國發會及財政部要在1個月內要提出適用標準,並交給經委會。

    請國發會3個月內,針對5年內帶動至少一定規模的15家產業控股公司,針對區域均衡目標達成策略提交書面報告給經委會。

    請經濟部、國發會、財政部另外研議針對大型企業收併購新創事業提出租稅抵減優惠修法草案,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給經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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