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示意圖。取自Usplash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之財產,或誤以「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這些都是錯誤的申報情形。
依《遺產贈與稅法》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的各項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已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全都要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課遺產稅。至於該贈與財產價值該怎麼算?
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先生在死亡前2年,把名下上市櫃A公司股票贈與配偶乙女士2萬股、兒子丙先生1萬股,以及姪子丁先生1千股。依「贈與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每股50元計,贈與價值共55萬元;至於贈與配偶乙女士的2萬股、約當100萬元的股票則不計入贈與總額。
但甲君死亡日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漲到70元,繼承人在計算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A公司的股票,除了姪子丁君因不屬於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不視為遺產之外,其他配偶乙女士、兒子丙先生的贈與都視為遺產。
按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70元計算,共有210萬(70元*2萬股+70元*1萬股),都要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不過,股價有起伏,若死亡日的收盤價低於贈與時的50元,當初已繳交的贈與稅可以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的對象,若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的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