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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打詐4法金管會配合研訂 金融同業照會、虛擬平台納入

    2024-05-09 17:10 / 作者 陳俐妏
    新打詐4法金管會配合研訂 金融同業照會、虛擬平台納入。資料照
    行政院今天通過新打詐4法,金管會將配合研訂立法,未來金融同業將可照會遏阻人頭帳戶,另一大重點即是虛擬平台納入、虛擬資產帳戶也列入管理標的,等於將金流和幣流一起納入,防堵詐團從金流幣流端的移轉。

    行政院今天通過打詐新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以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三配套修法與立法,將包裹送立法院審議。

    金管會這次將透過專法規範兩主體除金融機構外,也將虛擬資產服務平台納入。因此將有4個管理標的,包括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及虛擬資產帳號同時納管,避免防護產生漏洞。

    目前虛擬平台完成法遵和洗防聲明計有25家,未來若沒有登記,就會有刑責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併科罰金500萬。

    金管會在金融防詐作為方面,未來將透過強化確認客戶身分+加強控管措施(如暫停交易功能、拒絕提供服務),且會加入透過同業照會完備相關資訊,遏阻人頭帳戶。

    在通報機制方面,未將保存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並向司法警察機關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通知業者予以控管或解除控管。及時控管可疑帳戶遏止不法交易。

    在金警聯防機制方面,金融機構配合執法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即時圈存非法款項(虛擬資產)。 來及時阻斷犯罪集團之資金流竄。

    在被害人遭詐匯出款項之返還,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發還帳戶(號)內剩餘款項(虛擬資產)。儘速返還被害人遭詐款項。

    免除保密義務及避風港條款方面, 業者為執行防詐工作,免除其應保守秘密義務。對客戶或第三人造成損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至於罰則部分,未提供照會者相關資訊、未保存資料或交易紀錄、未配合建立聯防通報機制等,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罰鍰提高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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