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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CC許可「新彰數位」終止經營案 但訂戶不能僅由「新頻道」承接

    2024-03-20 16:35 / 作者 戴嘉芬
    NCC今通過新彰數位終止經營案,但未核准新彰訂戶轉接到新頻道公司的申請。資料照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20)決議許可彰化縣新彰數位有線電視申請終止經營案,原訂戶可自主選擇收視管道。NCC表示,新彰數位申請自113年7月1日起終止經營,該會雖許可這項終止經營申請案,但新彰所報訂戶轉接計畫中,涉及新頻道有線電視承接部分,則不予許可。

    NCC指出,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暫停或終止經營時,應於3個月前通知訂戶。NCC依同法規定,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等面向予以審查。

    新彰數位於112年12月28日提報終止經營申請,經NCC審議該公司所提終止經營相關計畫,在徵詢彰化縣政府意見後,已請新彰數位及擬承接訂戶之新頻道公司(隸屬凱擘集團)至NCC進行陳述。

    公平會今年初認定大富媒體、凱擘、台固、大新店民主及屏南有共同經營行為,已於1/15公告處分在案,雖該處分書未具體指明大富媒體或凱擘集團對相關公司有直接、間接控制關係或指揮監督關係;NCC對於大富媒體多層次轉投資陽明山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案之水平管制有疑慮,尚需時間蒐集具體事證及調查,因此新彰數位所提訂戶轉接計畫中,有關新頻道公司承接訂戶部分不予許可,新彰數位之原訂戶可重新自主選擇收視管道。

    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該會也曾徵詢鄰近業者是否有承接意願,但他們並無承接意願。因此要求新彰數位須提供多元選擇方案,不管是轉訂其他服務或是退訂,都需符合訂戶需求。

    NCC表示,為確保障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新彰數位設立服務專線、網站等各種管道通知訂戶外,亦請新彰數位應備足額資金以辦理訂戶退費事宜或依訂戶意願協助轉訂MOD或其他OTT服務,以訂戶權益保障為首要考量。對於後續消費爭議事件,應指派專責單位或專人處理訂戶爭議。

    另針對有線電視經營者水平管制是否超過1/3上限的疑慮。翁柏宗則強調,凱擘、台固、新彰的用戶數相加後,沒有觸及到1/3上限問題;但若加入大新店民主、屏南後才會有此可能。但是否要計入大新店民主、屏南,NCC還需釐清相關事實並進行調查。

    NCC專委黃睿迪也指出,NCC已對公平會的處分書進行研析,包括共同經營的態樣,以及裁決的判斷依據等,業管單位會再進行行政上的查核步驟並列入參考。他強調「共同經營」的部分並非是《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定,而是在《公平交易法》中,所以主責單位是公平會。至於1/3的認定還涉及到《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的認定標準,若後續要進行查核,則要看凱擘、台固、大新店民主、屏南等業者是否合乎《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形成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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