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繼承不動產,雖已先分單繳稅,財產仍可能被移送執行。廖瑞祥攝
財政部賦稅署今(13)日表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土地所有權屬於公同共有,但未如期納稅;實務上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對未繳稅的繼承人強制執行,但已申請分單繳稅者的財產,仍可能被強制執行。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說明,雖然已有人分單繳納稅款,但連帶責任沒有消滅,只是執行時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的繼承人財產強制執行。
陳慧綺也建議,最好的辦法就是從「公同共有」變成「分別共有」就可以解決被連帶強制執行的風險。賦稅署指出,當土地所有權為「公同共有」時,會以管理者為納稅義務人,若公同共有土地沒有設置管理人,地方稅稽徵機關將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在一張繳款書,並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繳款書,及向全體公同共有人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
因此,
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該公同共有土地課徵的地價稅應負連帶責任,如果逾繳納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地方稅稽徵機關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移送執行對象。
公同共有人如果想要先繳納屬於自己應負擔部分的地價稅,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分單繳納,經核准後,原有繳款書會拆分為「申請分單」及「未申請分單」繳納繳款書。
賦稅署表示,實務上常發生部分公同共有人雖已申請分單並繳納地價稅,未申請分單繳納的地價稅仍有欠稅,
地方稅稽徵機關為顧及已分單繳納稅款公同共有人權益及感受,在辦理這類案件欠稅移送執行時,會先執行未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的財產,若其無財產可供執行,再執行已申請分單並繳納稅款之公同共有人的財產。舉例說明,甲君過世遺留一筆土地由繼承人公同共有,繼承人為A、B、C、D、E,該土地之地價稅如果A申請分單繳納,其他繼承人B、C、D、E未繳納,A雖仍與B、C、D、E就未繳納部分共同負連帶繳稅責任,但是在移送強制執行時,地方稅稽徵機關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先就未繳稅之繼承人B、C、D、E的財產執行,以維護已繳稅繼承人A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