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投書】替壞人辯護,也是一種人權:當選舉開始追殺律師的客戶名單

    2026-09-24 10:57 / 作者 蔡榮捷 / 中社顧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二水教會長老
    宜蘭縣縣長參選人林國漳。廖瑞祥攝
    選舉可以檢驗候選人的品格、能力、公共政策與過去言行,也應該檢驗一個法律工作者是否曾違反專業倫理。但最近宜蘭縣長選舉出現另一種攻防:把一名律師過去代理過哪些刑事被告,一件一件翻出來,再把被告涉嫌的罪名轉化成對律師本人的道德質疑。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林沛祥日前公開質疑民進黨宜蘭縣長參選人林國漳過去曾替性侵、詐欺、殺人、槍砲、毒品、家暴等案件被告辯護,並據此質疑他的公益律師形象及擔任「父母官」的適格性。林國漳團隊則回應,其中許多案件涉及法律扶助,批評這種說法混淆辯護與認同犯罪。

    問題因此超越林國漳個人,也超越宜蘭一場地方選舉。

    一個律師替我們最討厭的人辯護,究竟是他的污點,還是法治社會要求他完成的工作?

    一、律師替誰辯護,不能直接變成道德罪名

    殺人令人痛恨,性侵令人憤怒,詐欺更讓無數家庭受害。這些都沒有爭議。

    但刑事司法有一條不能因為憤怒而跨越的界線:一個人犯了令人痛恨的罪,和這個人仍然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同時成立。

    律師站在被告旁邊,並不代表他站在犯罪那一邊。

    刑事辯護所處理的是國家能否依照法律證明犯罪、證據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當、法律適用是否正確、刑度是否符合責任。這些工作不是替犯罪背書,也不是對被害人傷害的否定。

    我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說得很清楚:刑事被告受到《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保障,享有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與充分防禦的權利,而且保障從犯罪偵查階段就已開始,其中包括由辯護人提供「有效協助與辯護」的權利。

    因此,真正可以追問林國漳的,是他辦案時有沒有違反律師倫理?有沒有教唆偽證?有沒有隱匿證據?有沒有利益衝突?有沒有用違法手段妨礙司法?

    如果有,當然應該接受公共檢驗。

    但如果證據只有「他曾經替性侵被告辯護」、「他曾經替詐欺被告爭取減刑」,那檢驗的其實不是律師的倫理,而是他的客戶。

    這兩件事必須分清楚。

    二、法律制度從一開始就知道:法官也可能判錯

    為什麼刑事案件需要辯護律師?

    因為司法制度從來沒有假定檢察官不會起訴錯誤、證人不會說謊、鑑定不會出錯、警察取得證據永遠合法,也沒有假定法官永遠不會誤判。

    如果司法永遠正確,就不需要上訴。

    也不需要抗告、再審、非常上訴及刑事補償。

    這些制度存在,本身就是對司法權保持必要的謙卑:法院是由人組成的,人會犯錯,因此制度必須容許另一個人站在國家權力的對面,檢驗證據、質疑程序、提出不同法律見解。

    這個人,就是辯護律師。

    所以我們不能看到最後判決有罪,就倒過來責問:「既然他是壞人,你當初為什麼替他辯護?」

    律師進入案件時,判決通常還沒有確定。即使當事人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仍然可能存在犯罪構成要件、責任能力、證據能力、法律適用與量刑等問題。

    法治國家不能先把一個人宣布成壞人,再決定他還剩多少權利。

    三、最令人討厭的人,才最能測試我們相不相信人權

    談人權很容易,真正實踐很困難。

    替遭受迫害的無辜者爭取權利,社會通常容易接受;替一名涉嫌重大犯罪、已經引起公憤的人主張程序保障,才會遭遇真正的壓力。

    這也是死刑爭論給我們的重要提醒之一。

    無論一個人贊成或反對死刑,都必須面對司法錯誤可能發生,以及死刑執行後無法回復的問題。也正因如此,越嚴重的案件,程序保障理應越嚴謹。

    同樣的道理也存在於刑事辯護。

    我們可以強烈譴責犯罪,可以要求國家積極保護被害人,可以主張嚴格追究刑責。但不能因此推論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律師。

    更不能要求律師先替客戶做一次「道德資格審查」,決定這個人值不值得得到完整辯護。

    如果只有值得同情的人才享有人權,人權最後就會變成獎品。

    四、付錢請律師,也沒有失去辯護權

    這次政治攻防還出現另一個問題:有人追問林國漳代理的案件是否全部屬於法律扶助,如果不是法扶,而是被告自行付費委任,是否就不能再以「公益」解釋。

    這個事實當然可以查證,候選人也可以說明。

    但從法治原則來看,法扶案件和自費委任不能被混為另一個道德問題。

    窮人需要辯護,付得起律師費的人同樣有權委任辯護人。

    如果我們接受「法扶案件可以替重大犯罪被告辯護,自費案件就值得懷疑」,最後會形成非常荒謬的標準:律師可以替壞人辯護,但不能收律師費。

    這不是現代律師制度。

    真正應該接受檢驗的仍然是律師「如何辦案」,而不是「替誰辦案」。

    五、為什麼全國律師聯合會要站出來?

    9月23日,全國律師聯合會公開聲明,直接指出不應因政治喧囂而污名化辯護制度,並主張除非律師執業過程涉及違反律師倫理,社會不應單憑承接案件的類型,對律師人格與道德作高低評價。台北律師公會也表達相近立場。

    這件事的關鍵並不在律師公會是否支持某位候選人。

    專業團體真正擔心的是寒蟬效應。

    今天政治人物可以拿一名律師替性侵被告辯護來攻擊他,明天另一個政黨就可以翻出另一名律師替殺人被告、貪污被告或毒品被告辯護的紀錄。

    久而久之,律師接案前首先想到的,可能不再只是法律與倫理,而是:

    「這個案子十年後會不會害到我?」

    如果這種顧慮開始左右律師是否願意接案,受到傷害的就不只是律師,而是整個刑事辯護制度。

    六、這不是台灣律師界自己發明的價值

    國際法治標準對這件事情早已有相當清楚的方向。

    歐洲理事會在2025年通過《保護律師專業公約》,這是第一個專門保障律師專業的國際拘束性條約,涵蓋律師執業權、專業權利、言論自由、紀律制度及對律師與律師組織的保護。其基本精神,就是確保律師能在免受不當干預的環境中執行職務。

    這背後有一個簡單的法治原理:

    不能因為律師替某個人說話,就把那個人的罪惡貼到律師身上。

    否則恐怖分子的律師就是支持恐怖主義,黑道的律師就是支持黑道,貪污被告的律師就是支持貪污。

    如此推論下去,刑事辯護制度根本無法存在。

    七、選舉為什麼愈來愈喜歡這種打法?

    因為複雜的制度很難在三十秒內說清楚,憤怒卻只需要一句話。

    「他曾經替性侵犯辯護。」

    這句話非常有政治傳播力。

    至於無罪推定、正當法律程序、證據能力、有效辯護、強制辯護,要解釋很久。

    這正是現代選舉中負面競選最值得警覺的地方:把複雜事實切下一小塊,抽離法律背景,再貼上一個容易引起憤怒的標籤。

    接下來的推論就變得非常簡單:

    他替詐欺犯辯護,所以他不在乎詐欺被害人。

    他替性侵被告辯護,所以他的道德有問題。

    他替殺人被告辯護,所以他不適任公職。

    第一句事實即使是真的,也不足以證明後面的結論。

    這就是政治攻防與公共論證之間的差別。

    八、這套標準也應該適用所有政黨

    這件事不能因為林國漳是哪一黨,就決定我們採取哪一套法律標準。

    今天國民黨拿民進黨候選人的律師執業紀錄攻擊,我認為應該把專業行為與客戶身分分開;將來如果民進黨翻出國民黨籍律師候選人曾經替重大刑案被告辯護,也應該採取完全相同的標準。

    同樣地,若候選人曾任檢察官,也不能只拿「某個被告最後無罪」、「某人當年獲得交保」,直接推論檢察官失職。

    要批評,就拿出完整案件事實。

    哪一項證據判斷錯誤?哪一項程序違法?哪一個法律見解失當?有沒有違反職業倫理?

    這才是民主政治應有的公共檢驗。

    九、選舉是一時的,制度留下來很久

    我可以理解政黨面對競爭時,希望找到最能打擊對手的材料。越接近選舉,攻防也可能越尖銳。

    但政黨仍然要考慮一件事:今天為了贏一場選舉所破壞的制度信任,選舉結束後還會留在社會裡。

    如果我們告訴人民,律師替一個遭人痛恨的被告辯護,本身就是值得羞辱的事,那麼下一個面臨刑事追訴的人,可能就是我們自己、我們的家人,或者一個最後證明遭到冤枉的人。

    那時我們一定會希望,有一位律師願意不顧輿論站在旁邊,把卷宗看完,把證據問清楚,把國家權力應該遵守的界線守住。

    我們未必要喜歡他的當事人。

    甚至可以痛恨他的當事人。

    但我們應該希望那位律師把工作做好。

    因為辯護權存在的目的,從來不是證明被告是一個好人。

    它要確保的是:即使面對一個全社會都認為是壞人的人,國家仍然必須依法辦案、依法審判、依法處罰。

    這條線一旦因選舉而模糊,受傷的不會只有某一位候選人。

    問題最後只剩下一個:

    如果只有好人才配得到好的辯護,那還能叫做人權嗎?

    作者為中社顧問;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二水教會長老
    蔡榮捷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