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黃姓男子受雇於廢棄處理場,他在處理外包商發包的空軍廢品分類工程時,因彈射座椅的推進火箭爆炸,導致他的全身25%表面積炸傷,左手的拇指及食指也被截肢。黃男認為包括空軍司令部在內的5個軍方單位都有疏失,求償560萬元,一審認定提告太晚判免賠,二審認定是空軍官校疏未清點、拆除爆材才導致意外,判空軍官校賠償374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誤,全案定讞。
調查指出,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陸軍四支部)2016年4月14日和外包商簽約處理廢鐵類物資,議定處理空軍料配件總庫岡山專業庫的29.14噸廢鐵,外包商在同年12月到岡山專業庫完成提領,運到黃男工作的處理廠進行後續作業。
黃男同年12/12進行分類時,詎料彈射座椅裡的推進火箭突然爆炸,他的全身25%體表面積被炸傷,臉部、前胸、雙側上肢、左膝二度至三度灼傷,左手爆炸性受傷、左手拇指及食指截肢、掌側及背側皮膚缺損、左前臂橈骨骨折。
黃男認為,引發問題的廢品應該來自空軍官校。當時官校辦理航空教育展示館的陳展機懸吊作業時,為減輕陳展機的重量而拆除與機體無關的附件。不過,空軍司令部發函指定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空軍一指部)執行減重作業時,一指部沒有妥善分類就把含有爆裂物(推進火箭)的廢品移交給官校,官校就發函岡山專業庫要求暫時幫忙儲存,其後官校所屬的軍史館人員也沒有善盡清點義務,導致該危險廢品和其他廢品混和儲存,因而造成意外。
黃男認為,空軍一指部、空軍官校、陸軍四支部及岡山專業庫有過失,空軍司令部身為上級機關也須負責,要求5單位連帶賠償560萬5956元。
空軍軍官學校。取自空軍官校臉書
一審認定,黃男先提出損害賠償訴訟,事後才又追加國家賠償,已超過提告國賠的時效,判5單位均免賠。但二審認為,黃男提告時,就含有要求國家賠償的意思,仍屬於提告時效之內。
空軍官校喊冤說,他們只是航教館的使用單位,編制內的人員並非專業人員,無法辨別座椅彈射椅含有逃生爆材,不該以他們是陳展機的管理單位,就額外課予他們辨別爆材的注意義務,而且辨別逃生爆材不是官校的任務執掌,他們不須負擔過失責任。官校也認為,黃男求償金額過高,外包商沒有盡義務清點就把非鐵類廢品私運出廢料庫,導致意外發生,也有賠償責任。
另外四個挨告單位也紛紛釐清責任。空軍司令部則強調,案發後隔年他們才知道有國賠原因及事實,他們主張黃男超過告訴時效;陸軍四支部主張,沒有權責進行實質審核;岡山專業庫則說,只是提供場地暫存這些零件而已,官校當時只記載軍品為「發動機和廢料」,他們不曉得含有爆裂物;空軍一指部則強調,這批拆除的零件是由空軍官校負責保管。
二審合議庭釐清責任時發現,當時這批軍品暫送岡山專業廠時,還沒完成報廢程序,由於不在管理範圍,他們沒有義務分類、清點或列入移交清冊,而且這批軍品並非標售提領的廢品,沒有怠忽職守。
至於空軍官校部分,合議庭根據國防部的資料記載,認為陳列機已經汰除超過30年,連修護手冊和彈藥手冊都已經廢止、銷毀,沒辦法確認停放前、移交時是否已進行過拆除爆材的措施,而且年代久遠,已經沒辦法考據當年拆卸狀況。
而合議庭認定,空軍官校原本就負責陳展機整備後的廢品清整、分類及帳務處理工作,該批軍品既然沒有正式報廢,本來就不能用廢品形式交給岡山專業庫暫存,而空軍官校在暫存期間應該定期清點,但從儲存到爆炸之間相隔1年4個月,官校卻從未派人巡查。
此外,空軍配料件總庫也曾經函請空軍官校,要求他們趕快完成報廢程序,但校方卻沒有下文,如果空軍官校能善盡職責,或許能促使岡山專業庫人員了解狀況,不至於讓這批軍品和其他廢品混和儲存,導致一起被提領造成後續意外。
合議庭認定,空軍官校有怠於執行職務的疏失,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黃男的勞動力損失、醫療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後,判空軍官校賠償374萬7954元,其他單位免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問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空軍司令部也連帶挨告,但法院判免賠償。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