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三讀通過,規定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強化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示意圖。資料照片。廖瑞祥攝
《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天(5/29)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規定國中小學生應列席校務會議、戶外教育等最受矚目,其餘包括常態編班及教學正常化督導由中央主導、黑心校規納管、強化學生權益救濟制度保障等。
這次是《國民教育法》睽違6年大修,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版本條文從原先22條增至61條,並一改以往不分章節,依當前國民教育涵蓋的面向分為10個章節。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4月17日、19日兩次委員會審查,後經委員會黨團協商,於今天完成二讀、三讀程序。
三讀條文除了明定校務會議議決事項,及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校務會議的運作原則,也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含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1/3。
這次修法將「戶外教育」入法,三讀條文明定,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協助實驗教育發展,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為避免補習班假實驗教育之名,行補習之實,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三讀條文新增學生申訴機制保障學生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學生獎懲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獎懲自治法規。
而在救濟制度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提出再申訴。申訴及再申訴之提起,均分別以知悉及收到申訴評議書之次日40日內以書面為之。
針對私立國中小聯招爭議,先前在審查會已通過附帶決議,由教育部研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規範私校不得以測驗、口試、審查成績或其他任何類似考試等方式招生。該項附帶決議,也於今天法案三讀時一併通過。
至於現行條文對於校長遴選及聘任規定不足,三讀條文明定,校長遴選會應有家長會代表、教師會或教師代表參與,其比例各不得少於1/5,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針對不適任校長,三讀條文規定,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意回任教師者,三讀條文規定,具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解聘或不續聘者,不得回任。至於教改團體建議廢除中小學校長、主任的儲訓制度,審查會已決議維持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