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2023.4.19赴立法院報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與「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案並備詢,郭宏章攝。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4/19)審議「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將授權海巡署長可依情況合理判斷在必要限度內使用火砲,並且在情況急迫時,授權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不過,海巡署新型600噸級巡防艦艦上配備有「鎮海火箭彈」,國民黨立委游毓蘭擔憂會擦槍走火,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則表示,對於海巡艦上的鎮海火箭彈的使用時機,海委會有明確的規範,可以避免猜槍走火。
由於近期中共環台軍演與所謂「聯合巡航巡查」,中國派出「海巡06」救助船等出動,揚言登上我方小三通客貨輪進行檢查,我國海巡署艦艇當時立即出動,以兩艘海巡艦艇護衛一艘客輪的方式,保護我方客輪安全,雖然完成護衛任務,但也引發各方高度關切我國海巡人員萬一遇上對方人員強行登船時,是否有足夠的武力能夠合法使用。
此外,對於應對中國大陸揚言強行「巡查」登上我國船隻的事件,管碧玲也向立委游毓蘭說明執行護航我國船隻的SOP。管碧玲表示,在中國企圖登船「檢查」之前,海巡署就已先行通知我國客輪的業者與船上人員,提醒如何應對中國大陸海事單位的SOP,而且,海委會洞察先機,不論是中國大陸的「海巡06」救助船,或者是其「海巡08」或「海巡05」等相關行動,只要我方掌握對方有出海的徵候,我國海巡署就依SOP事前通知船隻,並且派遣海巡艦艇立即出海應對,以2艘海巡艦艇在一艘我方商船的左舷與右舷行護航任務,確保我方船隻的安全。即使對方試圖強行登船,我國海巡署人員也有應對SOP,第一時間也會登上我方船隻執行任務,確保我方船隻與人員安全。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的「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條文共17條,對於海巡人員執法至關重要。這次的修正案是海洋委員會參考「警械使用條例」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修正公布新增的「用槍逕行射擊時機」等部分內容進行相關修正,海委會已經在111年11月9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而行政院在今(112)年3月30日審議通過後,即函送到立法院審議。在行政院版本修正條文第三條中,將修正器械種類訂定之權責機關,將認定用「砲」權責之長官修正為海巡署署長,並定明使用砲隻的犯罪行為。並且也增訂在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的情況時,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
此外,由於海巡署艦艇都在第一線與海軍協同防衛海疆,可能有使用防衛武器的需要,因此,游毓蘭等16位立委也提出修正第16條草案條文,希望增訂海巡機關在執行海上治安維護,當涉及國土防衛任務時,第一線執勤海巡人員,面對突發狀況,國家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武器應不受「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範,已遂行國土防衛之責。
不過,法務部對上述修正草案表示不同意見,法務部提出說明,認為在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已經就海巡機關人員使用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均已明確規範各種器械之使用時機,其中對於殺傷力最强之「砲」,更已斟酌「海岸巡防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已經包含「確保國家安全」,將以「砲」為手段須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法務部強調,經權衡國家法益之保護、用砲之必要性及衡平性,於第8條修正條文明定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時、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等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海巡機關人員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之情形,更能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權保障,因此請立委們支持行政院版文。
另外,為了讓海巡機關人員在遇到危急情況時,能夠直接開槍保護執勤人員或者其他在場人員生命安全,也在修正草案第七條中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有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使用槍逕行射擊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