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議場。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院院會今(4/18)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充分,未來將聲請恢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期間,將由現行的5日延長至10日,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完善救濟規定。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恢復原狀,是指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想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但因天災或交通阻斷等因素受阻,以致上訴時間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原定可以在5日內,要求回復法律規定期間。
但相較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10日,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5日,因此立院上午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將聲請回復原狀期間,予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期間,未來均修正延長為10日,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